【文匯網訊】陵水本號鎮陳先生近日在人民網海南視窗「百姓聲音」欄目發帖,披露陵水本號鎮祖關派出所所長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農民家中搜捕嫌犯,臨走又朝其住房胡亂開槍。陵水本號鎮祖關派出所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則回應說,他們搜捕的是能製造槍支炸藥的網上通緝逃犯,至於開槍是有「特殊原因」不便透露。
村民投訴:警察進家非法搜查胡亂開槍
據人民網報道,陳先生在帖子中說,「陵水縣本號鎮祖關派出所所長胡某海,於12月23號晚上8-9點左右出警前往本號鎮亞欠村委會祖具村一隊,理由是抓捕嫌疑犯,但是在沒有出示任何抓捕令的情況下衝進了胡某家中搜捕。搜捕後由於沒有發現嫌疑犯,所長胡某海一怒之下對胡某家的房子胡亂開了三槍。然後揚長而去,留下恐慌的村民。做為所長知法犯法亂使用槍械,百姓安全何不擔憂!!!望相關負責人嚴查!! 」
陳先生稱,事後他在自己家找到了警察開槍留下的子彈殼和彈頭,而且在窗戶玻璃上發現被槍打穿的彈孔。
警方回應:我們在追捕網上通緝的危險逃犯
對於陳先生在帖子中的指責,陵水公安局祖關派出所胡所長接受了人民網的採訪。胡所長說,23號晚上,確由胡所長親自帶隊出警,前往本號鎮亞欠村委會祖具村一隊。此行的目的是抓捕網上通緝的在逃犯胡某某。「此人能夠自己製造炸藥槍支,非常凶險。」胡所長說。
在本號鎮亞欠村委會祖具村一隊,胡所長一行並沒有找到嫌疑犯蹤跡。無功而返之前,胡所長承認曾經向被搜查家庭的房子開槍。至於開槍的原因,胡所長這樣解釋:「出於案情的複雜,開槍的事情我不能透露,請諒解。」
陵水公安局政工辦龍主任介紹,目前該局已經就網民投訴祖關派出所一事派出紀委書記和治安大隊負責人等組成的工作組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佈。
律師解釋:警察隨意開槍沒有法律依據
對於陵水公安局祖關派出所無搜查證進民宅搜查和開槍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法立信(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邱金福先生。邱先生依法對祖關派出所胡所長一行的執法過程和行為進行了分析。邱律師認為:
對於進入住宅是否需要搜查令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所以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搜查,如果不屬於緊急情況應該出示搜查證。
關於向被搜查人房屋牆上開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所以如不存在緊急情況,警察隨意開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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