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月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涉嫌受賄案再次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審理。4個月前,他在庭審的最後陳述中聲淚俱下:「上小學的學習用具和作業本,都要靠我撿破爛賣錢獲得」。
據新京報報道,記者梳理2013年部分因貪腐受審官員的法庭「最後陳述」及悔過書書發現,幾乎每名貪官都會對自己的人生和罪行做出總結,有些還會事先列好提綱,還有人會遞交幾頁親筆書寫的悔過書。
「雖然最後陳述形式和內容各異,但核心內容大多是請求輕判」,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玲認為,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認罪,最後陳述階段往往都會表達悔過之意,並懇請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劉玲表示,受審官員借「最後陳述」表達對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態度,但對審理後的定罪量刑,實質性影響很有限。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教授王四新說,從落馬官員的「懺悔」中,更要看到的是反思和警醒。「面對誘惑,官員們一定要堅守住底線,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有僥倖的心理」。
聲淚俱下型
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
(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未上訴)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劉志軍當庭表示全部認可指控。法庭為劉志軍擺好了椅子、墊子,但劉志軍提出因身體原因,要站著受審。在最後陳述階段,劉志軍拿出事先寫好的幾頁紙開始懺悔,直至念到聲淚俱下。
【悔不當初】 「作為一個農民的孩子,本應該為中國鐵道、為中國夢做更多的貢獻,但是因為放鬆了自己的學習,放鬆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這條道路。」
【不忘感恩】 「感謝黨這麼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感覺對不起國家和家人。」
落馬官員受審所作的最後陳述,可以對其他還未犯罪的官員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對已經犯罪還未被發現的官員也起到警告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樊崇義
認罪求情型
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楊達才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2013年8月30日,西安市中院開庭審理楊達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楊達才做了最後陳述。
【追悔莫及】 「關於案子,檢察機關實事求是,法庭依法審判,自己犯了罪,願意認罪服法。我工作幾十年,最後跌入犯罪深淵,給黨和政府、家庭造成傷害,自己追悔莫及。」
最後陳述如涉及案件事實,可視為認罪態度好而影響量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樊崇義
引經據典型
開封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李森林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未上訴)
2013年8月22日,駐馬店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森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森林事後做出懺悔。
【聯繫愛好】 「我喜歡下圍棋。如果把我這一生比喻為一局棋,我是『文革』後第一批大學生,又是黨員,相當於命運讓給了我兩顆子,開局佔足了優勢。後來,我到河南南陽、開封兩個市擔任組織部部長,我的人生棋局進入中盤。在這個階段,我貪圖錢財,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而渾然不覺,棋局至此,不用收官就已經提前結束了。」
【引用典故】 「回想我的過程,多麼像溫水煮青蛙啊。我就是水中的那只青蛙,水溫慢慢升高自己卻渾然不覺,開始時還覺得很舒服,等到水溫高了受不了想跳出來時,四肢已經半熟,無能為力了。」
從目前貪官受審最後陳述的情況來看,一是表示懺悔,一是請求原諒,法院在審判時應該對這些予以考慮。因為悔罪表現在刑法理論上,是量刑的一個酌定情節,進入審理後,如果被告人主觀惡性大,又不悔改,判得就會重一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
表功型
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張曙光
(正在審理中)
2013年9月10日,張曙光因涉嫌受賄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並作最後陳述。
【自述成就】 「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我們上百個工廠,幾千名工程師,幾萬名職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國自己的高速鐵路體系,並且是中國人自己的技術、自己的品牌」,「我們圓了高鐵夢。我會認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繼續為高鐵作事情。」
最後陳述時被告人一般會將對自己有利的一面表達出來,但法庭是根據整個案件審理的證據情況,以及所掌握的事實,來做出綜合的判決。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教授王四新
憶苦型
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
(正在審理中)
2013年9月4日,蘇順虎涉嫌受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最後陳述階段,蘇順虎幾乎是流著眼淚說了自己的人身經歷。
【訴說出身】 「我出生在一個貧苦農民家庭,家裡弟兄8個,先後有6個弟兄夭折,均是因為病了沒有錢治。我上小學的學習用具和作業本,都要靠我自己撿破爛賣錢獲得,我父母常年有病,我從小就擔起家務。」此外蘇順虎稱,上高中時,為了不增加家庭負擔,2年高中他從來沒在食堂吃過飯,都是從家裡帶鹹菜。
對於貪官來說,如果不是自身禁不住誘惑,也不會因貪腐被抓,就算是鼻涕一把眼淚一把說自己的「辛酸史」,陳述時說自己「本質不壞」、「出身貧苦」、「環境使然」等來懺悔,也抹不掉自己罪行的,至多算是認罪態度好。——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
避重就輕型
重慶市北碚區原區委書記雷政富
(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2013年6月19日,雷政富涉嫌受賄案在重慶市一中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近7小時後,在雷政富的最後陳述中結束。
【承認好色】 「請審判長相信我的為人,我沾點色,我承認,但我不是貪財的人。」
每個人在人性上都有弱點,因此要在制度設計上想辦法堵住這些弱點,還應該限制、制衡權力,讓官員貪腐變得不那麼容易。——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教授王四新
■ 追問
貪官懺悔影響量刑?
專家分析認為應區分不同情況,只是表態不起作用
最後陳述作為法院審理案件中的必備程序,是法庭必須保障被告人行使的訴訟權利。在貪官受審中,最後陳述則成了他們的「自畫像」,勾勒出其「淪陷」過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訴法專家陳永生分析,貪官的最後陳述有三種情況:首先只能表明他的一種想法和態度,往往不影響最後的定罪量刑。比如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生活困難、因為妻子或情婦的原因等等,這些對量刑沒有什麼影響。
其次,也有可能影響量刑的,比如以往在工作中比較認真的,只是某一次或比較少的幾次貪腐,在量刑時根據其最後陳述也可適當考慮。
最後,從法律上可以影響定罪的內容,比如有些事實在偵查起訴階段,甚至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時也沒有的事實,在最後陳述時,被告人說了出來,這就會影響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