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同一起訴訟,同一家法院,竟作出3份裁判文書—當事人手裡拿到的是一份裁定書,而法院在官方網站上公佈的卻是一份內容不同的判決書。頓感蹊蹺的當事人找到法院,於是,法院把原來的文書從官網上撤下,換成了另一份判決書。不巧,這一次,又弄錯了。
據南風窗報道,遼寧省綏中縣法院製作的「陰陽判決書」之所以能被意外曝光,是因為該法院的判決書公佈到了官網。心懷疑慮的當事人通過對比,發現了其中之蹊蹺。
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各區縣法院,全國四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均要上網公開,接受當事人和普通民眾的檢視。在全民「圍觀」時代,這一看似不起眼的司法公開動作,或將成為撬動中國司法進步乃至社會風尚變革的一個有力支點。
一份裁定書三個版本
高鐵生是遼寧省綏中縣前所鎮大柳村樓台組的農民。2013年4月,他與65位村民,因農村土地果樹承包合同糾紛,將另3名村民告上了法庭。當年11月,綏中縣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理由是高鐵生等66名村民「訴訟主體不適格」。
對於這一結果,原告當事人表示「很不理解」。他們拿著法院的裁判文書到處請「高人」指點。一位外地律師意外發現,對於這起案件,綏中縣法院在其官網上公佈的卻是另一個版本的裁判文書: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6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所以,駁回66位村民的訴訟請求。兩份裁判文書的文號均一模一樣:(2013)綏民前所初字第00162號。表面來看,上述兩種裁判結果似乎並無多大區別,但在法律上,「駁回原告起訴」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卻大不相同,兩者有著嚴格的不同適用對象。通俗地說,前者歸「裁定」,是法院從程序上作出的裁決,認為原告根本沒有起訴權、法院不予受理;後者則是法院從實體上作出的判決結果的宣佈,認為原告雖有權起訴,但其起訴理由並不成立。
這意味著,對同一起訴訟,法院同時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裁判,也是俗稱的「陰陽判決書」。於是,原告方前往法院理論,結果,法院把原來的裁定書從官網上撤下,替換成了另一個判決書。但這次,法院掛出的判決書與原告手裡拿到的民事裁定書,仍不一樣。
「我們是從2013年10月起,在縣法院官網上公佈已生效的裁判文書的。」遼寧省綏中縣法院院長劉國軍對記者說,上網的直接動因是「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佈置的要求來做的」,但當年並非所有的裁判文書都上網公開,而只是選取了其中一小部分「質量較好」的才上網。劉國軍坦稱,對於生效裁判文書均要上網公佈的規定,基層法院「還有點不適應」。
綏中縣法院案件管理室朱主任形象地說,法院的判決書此前只交給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外人很難知曉,這好比兩個人「私下聊天」;現如今,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都要上網公佈,就好像「一下子被推到了電視直播機前,在大眾廣庭下交談」。「突然被這麼多人監督」,作為法院和法官來說,會顯得「有點不自然」。
重慶市高院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對記者說,與黨政機關不同,法院的最大特點是其「居中裁判」的超脫地位,法院本身不控制各種資源和權力,因此,法院對社會公佈其最終的「司法產品」—裁判文書,本身沒有什麼好疑慮的。但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這項改革會增加法官們原本就很繁重的工作量。而且,那些質量較差、「羞於見人」的判決書要突然接受公眾的監督,的確會給法官們帶來壓力。因此,一些法官出現畏難甚至牴觸情緒,也在所難免。
接下來,法院和法官可能會遭遇短暫的「陣痛期」。因為,一旦裁判文書上網公佈後,民眾的「挑刺」行為很可能會陡然增多。多位受訪的法官告訴記者,哪怕法官再謹慎,法院判決書上的錯別字、日期或計算等技術錯誤或瑕疵,可能都難以徹底避免。但恰恰是這些小問題,最容易招致民眾的各種質疑,並被放大處理,進而會導致對法院的不信任。「普通人通常不會去想法官也是人,也難免會出錯。他們會理所當然地以為,判決書上印著莊嚴的國徽,法官不應該出錯。」一位法官說。
公開透明「倒逼」司法公正
除此之外,法院還要承受來自當事人的各種壓力。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除了那些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以及調解結案的極少數案件,其餘已生效的裁判文書須一律上網公佈,且當事人的姓名要用實名。這也意味著,某些自然人或法人可能原本想極力隱瞞的個人信息(被人狀告、敗訴等),將不再是「秘密」。
最高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說,儘管當事人並不情願法院把涉及自己的裁判文書放在網上任人評判,成為他人的談資,但當事人自覺不自覺地接受了這樣一個事實:因為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促進司法的公正,因此他們願意付出一定個人信息的「代價」,以此來換得對公正司法的「倒逼式」保障。
所有應當上網公開的裁判文書都毫無例外地上網,意味著每一份裁判文書都將接受社會各界的檢查和評論,法官就必須更加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的審判,更加規範地製作裁判文書。因預料到外界有成千上萬雙「眼睛」盯著自己,法官在審案過程中,會極力減少各種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並會盡量避免發生與律師或當事人勾結等幕後交易的腐敗行為。
重慶儒泰律師事務所主任鄭華友表示,一旦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書都上網,今後只需通過簡單的案件檢索就能發現某些法官是否有「貓膩」。比如,如果某個法官主審的案件,多由某一家律所甚至某一位律師來代理的,且他們總能勝訴,那就值得查一查該法官與律師之間是否有幕後交易或利益往來。
因此,裁判文書公開,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成為「陪審員」或監督員,這就打壓了腐敗的空間,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僅如此,那些注重自身聲譽和職業尊嚴的法官甚至會自覺抵制來自外界和本院的干涉和壓力。
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譚小輝律師告訴記者,2014年上班首日,他得到一個好消息:他代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勝訴了。他的當事人、江蘇南通籍的劉先生受聘於安徽一家知名藥企擔任營銷總監,約定年薪為50萬元。劉總監工作半年後,公司方故意製造各種麻煩逼迫劉某辭職(以避免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後又以劉「長期曠工」為借口,解除了與劉的合同。雙方因薪水支付爭議,提交安徽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進行仲裁,仲裁結果非常偏袒藥企。劉先生不服,將對方訴至安徽某市法院。2013年年末,法院推翻了此前仲裁委的裁定,判決劉先生勝訴。「這個勝訴來之不易,因為這家藥企在安徽當地是利稅大戶,且此前的仲裁裁定對我方當事人非常不利。」譚小輝說,令他驚喜的是,主審法官用了10頁篇幅來詳盡闡述其判決理由,這是他近年來看到的同類案件中說理論證最充分的一份判決。譚律師推測,該法官之所以能頂住壓力秉公辦案,或是其一貫品質,但也與「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外在約束機制有很大關係,因為承辦法官要對其作出的判決更加負責任。
西部某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對記者說,判決書上網公開,會促使各法院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更為慎重,以減少「同案不同判」引發的爭議。這位庭長曾審理過一起上訴的案件:其下轄某區級法院的同一名主審法官分別就兩起案情相似的民事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決,其中一起案件的原告當事人獲得了1萬元的精神撫慰金,但另一案件當事人的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並沒有得到支持。「如果同一家法院甚至同一名主審法官對相似案情的案件作出大相逕庭的判決,當事人和公眾將會嚴重懷疑法官的操守,進而影響到法院的公信力。」
改良社會風尚
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開,還會產生倒逼黨政機關更加依法行政的效果。隨著地方法院人財物由省統管等配套改革的推進,地方法院對當地政府的依附會越來越小,其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也會更加凸顯。在審理「民告官」行政案件時,法院更能超脫於利益之外,真正擔負起審查政府機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重任。而裁判文書上網,就會使各個行政機關和部門的施政行為是否合法得以充分暴露,民眾也會以此作為監測和評判各行政單位施政能力和效果的重要尺度,並依靠強大的民意壓力,來促使黨政機關更加「守規矩」。
安徽省律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徽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孔維釗律師對《南風窗》稱,近年來,不少中西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降低某些企業的環境准入門檻,誘發各種環境事故的風險加大。如今,越來越多的公民和組織開始以政府環保部門不履職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諸如此類的「敏感案件」,地方黨政機關多會以維穩或維護地方聲譽等理由加以插手,並對法院在案件受理、公正審判時加以干涉、施加影響。即便是對於已宣判的案件,在以往,有關部門甚至會告誡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某某案件比較敏感,絕對不能擅自對媒體公佈」。但在裁判文書必須上網成為制度後,這類非法干涉的難度就會加大。長此以往,地方政府也會更加依法行政,收斂其日漸擴張的權力。
在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看來,裁判文書上網的社會價值更不容忽視。由於裁判文書採取實名上網,因此,裁判文書公開可以讓每一個社會成員對其行為及後果作出合理預期。「現在中國社會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打造一個誠信社會。裁判文書公開以後,把違約、侵權、不講誠信的人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對於打造誠信社會價值巨大。」賀小榮說。
我們可以一個虛擬的成年人案例來分析。某人22歲大學畢業,因拖欠大學就讀期間的助學貸款而被債權銀行狀告;25歲結婚後因屢施家暴,其妻起訴離婚;30歲之後,多次因欠債不還或因向外洩露公司的知識產權而遭起訴;40歲後因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而被告到法院;50歲終因某刑事案件而鋃鐺入獄……在裁判文書聯網公「曬」時代,一個成年人幾乎所有的涉訴行為均會在互聯網上的裁判文書數據庫裡留下痕跡,其潛在的合作夥伴、僱主,甚至談婚論嫁的對象,均能通過查詢該人士的涉訴記錄來判斷其人的道德品行和誠信度。同樣,一家法人機構,無論是公司企業還是事業單位,其所有的訴訟行為也會被完整記錄下來,民眾也可以輕易檢索、查詢其涉訴記錄,進而對該法人作出某種判斷。
因此,從長期來看,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將會重塑每個自然人和法人的規則意識,使其更加遵紀守法,更加小心翼翼地誠信行事,以避免自己的不端行為引發訴訟進而暴露在公共視野之中,而這又會導致整個社會心理的漸變,進而會促使社會風尚的改良和革新。或許,這又是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制度衍生的另一社會教化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