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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性奴案兇手李浩被執行死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1-2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光明網報道,被告人李浩經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李浩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李浩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一)非法拘禁、強姦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聯網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即產生拘禁賣淫女從事淫穢視頻表演以獲取非法利益之念。隨後李浩在其購買的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某小區X單元地下室X號的室內挖掘地道和地洞,並在地道內設置7重鐵門,用於拘禁賣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為名,先後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時年18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騙至地下室,並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將二人拘禁於地洞內。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樣方法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時年19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騙來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後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20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歿年16歲)及經營計生保健用品的馬某某(女,時年23歲)騙來拘禁於地洞內。其間,李浩多次強行與上述6名婦女發生性關係,並致張某某懷孕。

(二)故意殺人

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張宣宣」、段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後,二人均試圖逃跑。2010年7、8月間,「張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備之機從背後襲擊李浩,李浩惱怒之下將其銬在床上。由於「張宣宣」不肯屈服,李浩產生將其殺死之惡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與「張宣宣」在相處中產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參與殺害「張宣宣」以換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兩人的合力下,「張宣宣」被掐死,屍體被掩埋於地洞床板下土坑內。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蔡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因發現蔡某某有婦科病,不能進行淫穢視頻表演,李浩認為其沒有利用價值,即產生讓其死掉的想法,並向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流露了該想法。之後,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與蔡某某之間的矛盾,放任、縱容或夥同段某某等人對蔡某某進行毆打,並採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進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對蔡某某進行毆打,當晚蔡某某死亡。為掩蓋罪行,李浩與段某某等人將蔡某某的屍體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內。

(三)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

2011年3、4月間,被告人李浩購買了電腦、視頻頭,並在上述地下室開通了寬帶,強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進行淫穢視頻表演,並以「50元30分鐘」、「100元50分鐘」的價格在互聯網上通過QQ聯繫觀看者。至案發時,李浩共製作淫穢視頻文件50餘個,通過支付寶、網銀等形式共收取觀看費數千元。

(四)組織賣淫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後組織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張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XX賓館及該賓館馬路對面的「福利彩票」店裡賣淫,並收取二人上交的賣淫款共計700餘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組織段某某、張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馬某某到上述地點賣淫。次日凌晨,馬某某趁機逃跑並報警,隨後公安人員在馬某某的配合下,將被拘禁於地洞內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別到XX賓館和「福利彩票」店將段某某、張某某解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以強迫手段控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已構成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李浩先後將6名婦女騙至地下室,並採取毆打、威脅手段將她們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內,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2個月,最長的達1年零9個月之久,情節極其惡劣;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李浩以殺人換取自由為名,威逼並誘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參與共同扼頸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張宣宣」死亡,後又親自實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對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實施毆打、虐待行為,致蔡某某死亡,在兩起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間還強行與6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故意使張某某懷孕,情節惡劣,又以強迫的方法組織3名婦女賣淫,手段惡劣,情節嚴重,還強迫被拘禁的婦女從事視頻淫穢表演,製作、傳播淫穢視頻文件50餘個。李浩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特別是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事裁定。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後,依法被執行死刑。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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