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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V曾被政府收買做權力掮客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1-2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沒想到再見陳永剛,會是在湖北十堰鄖西縣法院的被告席。因為涉嫌詐騙,他身陷囹圄。先後見過陳永剛三面,正好是陳永剛作為地方網絡名人的不同階段——成名、被收買、打壓,陳永剛的人生軌跡清晰勾勒出一個地方大V和地方政府權力的博弈路線圖。

據南都報道,第一次見他,是十堰市民彭寶泉給訪民拍照被送精神病院事件。趕到當地一家飯店,陳永剛早已在守候。這位精明的商人,一個搞裝修的小老闆,原本只懂得抹牆灰,對網絡一竅不通,因為一樁官司學著上網發帖,發現其樂無窮,一發不可收拾,爾後成為橫亙在當地政府前的一塊堅硬的「鄖西石頭」。

地處深山的鄖西小城,當地領導原本想借用董永和七仙女的傳說打造「七夕文化節」,結果被陳永剛兜頭一瓢冷水,發帖指牽強附會,還給領導安上一個「吃軟飯」的帽子,這給他惹來禍端,被警察帶走拘留。發帖被拘事件引發軒然大波,終以鄖西方面認錯放人而告終,媒體紛至沓來,讓陳永剛聲名遠播。

與我見面時,陳永剛被拘事件剛過去兩個月,曾營救過陳永剛的十堰網民彭寶泉此番被送進精神病院,陳永剛感到「義不容辭」,積極與知名網友張洪峰聯手救彭,幾天後,彭寶泉走出精神病院重獲自由。

再一次勝利,也讓陳永剛成為十堰不可忽視的網絡大V。

陳永剛終究是個商人,除了裝修小生意,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面對鄖西縣方面伸過來收買的橄欖枝,他無法拒絕。甚至不用等著對方伸過來,陳永剛主動表示過願意被收買,我的同事占才強採訪陳永剛時,看過他給鄖西縣領導發的短信:我想在鄖西幹點實事,望胡縣「恩澤」。

「恩澤」二字清晰體現出陳永剛的心態。

第二次見他,是2010年底做年終特刊回訪彭寶泉事件。陳永剛說,鄖西縣方面打算收買他,給他搞幾個工程做。從私人感情的角度,我和彭寶泉都覺得是不錯的機會,縣裡給的工程,一般不會太小,結算也有保障。他一方面可以修復與家鄉父母官的關係,另外也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此後,我與陳永剛再無較多聯絡。事後從陳妻處瞭解到的信息是,陳安然接受這種安排,給鄖西縣做了三個工程,其中包括一個既為鄉鄰造福,也為自己博得好名聲的鄉村公路工程——公路直接修到他老家所在村。而就是這個「造福」工程,陳永剛與縣委書記的關係再次惡化。

雙方原本有段「蜜月期」,陳永剛可以無需預約,直接到縣委書記辦公室。庭審亦顯示,兩個房地產老闆辦了很久沒跑下來的手續,經陳永剛之手很快就拿到書記的批字。

這同樣是大V光環衍生出的權力「溢價」,充當權力「掮客」,他毫不費力地拿到六十萬元「好處費」。

從陳永剛家屬處瞭解到,因鄉村公路工程款結算不順利,原材料、工人工資都由陳永剛墊付,無奈之下,陳永剛重操舊業,發帖曝料縣委書記的個人問題,結果給他帶來牢獄之災。發帖無疑讓縣委書記對陳永剛產生不信任。在與我通電話時,該書記直接用沒有道德底線來形容陳永剛。雖未明說,發帖顯然讓這位書記感覺陳永剛並不順從,且接觸越久,不安全因素越多。如今在鄖西當地,詐騙的定性讓有心幫他的朋友不便出面。陳永剛正面臨人生另一場滑鐵盧。

姑且不論最後的刑罰,於陳永剛而言,接受收買也就意味著接受權力勾兌,當他再度試圖拿起網絡武器,朝給他好處的部門或個人開火時,在對方眼中就意味著背叛,被打擊不可避免。

延伸閱讀:

南都訊 湖北十堰網絡名人陳永剛涉嫌詐騙一案於本月17日在十堰市鄖西縣法院開庭審理,對於檢方指控其涉嫌詐騙他人60餘萬元,陳永剛在庭審中予以否認。他承認收取這兩筆款項,但認為屬替人辦事收取的正當勞務費,並稱被抓是因為得罪該縣縣委書記。案件當庭未予判決。

與縣委書記的「特殊關係」

律師稱報案人舉報被告人系應書記要求

自2009年以來,陳永剛便以「鄖西石頭」為名,多次在網上發帖,對鄖西縣「七夕」工程及該縣領導進行監督,特別是在2010年被拘留8天,在全國引發軒然大波,也令陳永剛成為當地網絡名人。

在首次被拘後接受媒體的採訪時,陳永剛多次提到,鄖西縣方面希望與其改善關係,主動向其伸出橄欖枝,表示要給他提供一些工程項目。陳永剛的妻子向南都介紹,2011年後,陳永剛承建了鄖西縣多起工程,之後便很少再在網絡上發帖質疑,並與該縣縣委書記熟識起來。

檢方對陳永剛詐騙指控所涉事項包括兩項:一是十堰鼎立房地產公司經理肖勇於2011年4月找到陳永剛幫忙,陳稱能找到鄖西縣政府相關領導將規劃手續辦好;二是2011年9月,鄖西縣居民徐某找到陳永剛,請其幫忙辦理變更建築規劃手續。

陳永剛在庭審中稱,自己被抓之後,還以為是因該縣委書記被抓,並稱之所以承認相關情況,是為了將責任攬上身,避免影響到縣委書記。

陳永剛的妻子及親屬稱,雙方關係發生變化是在陳永剛做了縣裡提供的幾個工程項目之後,因結款不順利,陳永剛「重操舊業」,再次在網上發帖,質疑該縣委書記的個人問題,從而觸怒該書記遭打擊報復。陳永剛在庭審中稱,律師看了案卷後告訴他,報案人肖勇的口供中很明確稱,該縣委書記一直給他打電話,還找他人協商,讓肖勇告發陳永剛。

陳永剛的律師在庭審前曾向法院申請該書記出庭作證,但法院未予安排。

「勞務費」與「捐款」之爭

兩證人證詞與口供不一致,涉案錢款性質成庭審焦點

起訴書稱,肖勇找陳永剛幫忙時,陳稱能找到鄖西縣政府相關領導將規劃手續辦好,但要求肖勇在鄖西縣第二屆七夕文化節時捐款50萬元。2011年7月,肖勇將50萬元分三次打入陳的個人銀行賬戶,陳永剛收到該筆資金後,用於購買轎車等個人消費。

2011年9月,徐某找到陳永剛,請其幫助辦理變更建築規劃手續,陳採取同樣手段騙取徐人民幣10萬元和價值3萬餘元的金項鏈一條。由於上述兩個建築規劃手續一直未辦好,2013年9月,肖、徐二人分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

檢方稱,陳永剛收取肖勇和徐某人民幣現金共60萬,稱用於向鄖西縣文化七夕節捐款,但錢卻用於自己消費,因而應以詐騙罪追究責任。

陳永剛在庭審中則認為,這兩筆錢物是勞務費,即是幫忙辦事的「好處費」。「我不是聖人也不是雷鋒,我收好處費是理所當然的」,他在庭審中說。陳稱,如果系捐款,不可能給其個人。

作為報案人,徐某在庭審中表示,曾聽陳永剛說過捐款,但徐表示錢已經給陳永剛,由陳做主。但在警方錄的口供中,徐某對警察稱錢為捐款。因庭審中說法與警方錄的口供不一致,且徐某當庭稱口供不是事實,引起庭審法官的詢問,要其對當庭所說的話負責任,法官的詢問迅速引起律師反對,認為法官有威脅證人嫌疑。

庭審中,另一名證人付某亦稱,其在為肖勇與陳永剛牽線時,雙方談到好處費,肖勇表示把手續辦好,「給門面給住房給錢都可以」,這同樣與付在警方所作的口供中不一致,口供中說的是肖勇給陳的是向鄖西縣捐款。付某解釋,自己曾聽到過陳向肖說過,要讓肖勇向縣裡捐款的事,也聽到肖勇說他可以捐款100萬,具體肖勇給陳剛50萬做什麼用,自己並不知情。

對於捐款,陳永剛稱,收取的50萬元和10萬元都很明確,是幫忙辦事的勞務費。但其在找縣委書記簽字時,為了讓書記更順利地簽字同意,稱可以找兩人為文化節籌集活動經費,與勞務費是兩碼事。

陳永剛的辯護律師認為,詐騙罪是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受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主動把財物交給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在陳永剛的案件中,兩名受害人因項目規劃辦不下來,主動找到陳表示願意出勞務費辦理,並非要捐款,未陷入錯誤認識,陳永剛不構成詐騙罪。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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