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在微博上發佈「狼牙山五壯士」欺壓當地村民等內容的張廣紅,因不服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就該事件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於2013年11月13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並提供賠償。廣州越秀區法院13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廣紅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中新網報道,2013年8月27日,張廣紅在微博上發佈一條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用槍欺壓當地村民等內容的微博,該微博後被轉發2500餘次,評論達300餘條。8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抓獲張廣紅,並認定其發佈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謠言,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決定對張廣紅處以行政拘留7日。
張廣紅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廣州警方於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處罰決定。張廣紅仍不服,訴至法院。
在此前的庭審中,張廣紅辯稱涉案博文是源自「老師袁騰飛」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創微博;廣州公安方面則認為,證據顯示張廣紅利用其本人的微博,發佈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與眾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壯士」事跡歷史事實不符,在網絡上造成不良影響,警方對張廣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廣紅提出的「狼牙山五壯士」的微博源自「老師袁騰飛」,內容已傳播多年不是原創,但經廣州警方調查認證微博「袁騰飛V」後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因此廣州公安認定張廣紅在微博中虛構事實,製作並發佈謠言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院稱,張廣紅的上述違法行為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故警方查明張廣紅該違法事實後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相關規定,張廣紅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並賠償的理由不充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
宣判後,張廣紅表示不服,將繼續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