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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析航空器事故國際調查流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3-1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馬航航班失聯至今已6天,事故調查仍撲朔迷離。此次事故航空器登記國、途經國及目的地國不同,應該如何協同調查、取證?流程如何?何種條件下才可宣佈航空器失蹤?為此記者採訪了民航業專業人士。

據新華網報道,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專家謝孜楠13日向記者表示,國際性是航空運輸的特徵之一。因此,當一架飛機發生事故,國際民航組織各締約國都應該遵循國際民航公約的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嚴謹細緻的調查。

問:如果一架飛機發生事故,調查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任何航空器發生事故,無論地點是在本國還是他國,調查的流程都是一樣的,包括搜尋救援、調查通知和響應、現場調查、實驗驗證、原因分析、提出安全建議、調查報告編寫發佈、安全建議的落實整改等。

問:飛機事故調查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國際民航組織各締約國均應當遵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航空器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深入、全面的原則,唯一目的是為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安全建議,預防事故的發生,而不是為了分攤過失和責任。

問:飛機事故調查組都包括哪些方面的人員?由哪一方面組織調查?

答:按照原則,事故發生地所在國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航空器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有權派出授權代表參與由事發地所在國組織的全部事故調查工作。通俗地講,事故發生在A國,航空器在B國登記,C國的航空公司運營,航空器的設計國和製造國是D國,那麼,ABCD四個國家均有代表參與全部事故調查工作,其中A國是事故調查組織方。

事故發生地所在國可以根據相互安排並經同意將全部或部分調查工作委託其他國家的調查機構進行。不過,事故發生地所在國必須採取一切辦法以便利調查。

問:其他國家比如遇難或者重傷旅客所在國可參與事故調查嗎?

答:當然。遇難或者重傷旅客所在國也有權派出一名專家參加調查。這名專家有權查看事故現場;接觸經進行調查的國家批准可對外公佈的有關事實材料,以及關於調查進展情況的信息;接收最終調查報告。

另外,其他可以為事發所在國組織的調查提供幫助的國家,可以受邀參加調查。

問:如果事故發生在公海,事故調查由哪一方負責組織呢?

答:如果事故發生地不在某個國家的領土內時,可由航空器登記國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如果航空器登記國無意組織這樣的調查,也可由航空器經營人所在國組織事故調查。

問:事故調查進展情況的有關信息應該由誰來發佈?

答:事故及事故調查進展情況信息應當由組織調查的國家發佈,任何參與事故調查的國家均不得發佈事故及事故調查進展信息,除非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已經發佈。

問:什麼樣的情況下,航空器可以被定義為失蹤?

答: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第一章定義中,對航空器失蹤的解釋為「在官方搜尋工作已結束仍不能找到殘骸時,即認為航空器失蹤」。

問:搜尋與救援工作按什麼原則進行?搜尋工作有具體時限嗎?

答: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2《搜尋與救援》5.5.1條款:「搜尋與救援工作必須按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直到所有倖存者被送到安全地點或直到失去救援倖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為止。」

而《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5.13條款有關搜尋無效的定義為:「搜尋工作只有在對救助倖存人員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才應結束。」

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2、附件13以及《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相關條款,均未對搜尋時限作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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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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