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22日在香港說,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中央,中央握有對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批准的權力。
據中新網報道,22日,香港特區政府在港舉辦「回歸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研討會,應邀出席研討會的饒戈平作了主講。在介紹基本法第45條、附件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的決定等法律文件所確立的香港政制發展原則時,他作了上述表示。這些原則至少包括:
——中央主導和最終決定原則。政制發展構成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其設計、制定和修改都不是香港自身能決定的,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中央,中央握有對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批准的權力。普選屬於政制發展的核心內容,如何實施必須並且只能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來開展。
——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雖然「一國兩制」開創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民主新時代,但民主政制在香港的發展歷史並不長,還處在探索和積累經驗的階段。政制發展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要在保持香港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循序漸進,平穩過渡到普選。
——均衡參與原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包括普選,關係到香港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必須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必須考慮到均衡參與,這是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治港經驗。基本法關於功能界別以及選舉和提名委員會的規定,正是表明了對這一原則的尊重和堅守。
——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程序規則及實施普選的原則。包括修改產生辦法的五步曲,實現普選的目標和時間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制度等。
饒戈平說,香港回歸16年來的政制發展以及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都源於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相關規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構成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性依據,不僅是香港普選的來源和基礎,而且是香港普選必須遵循的唯一的法律根據,具有不可挑戰、不可逾越的權威地位。
饒戈平指出,香港當前政改咨詢的各種議論突出地表現在如何認識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產生程序以及候選人的政治標準這樣兩個問題上。這兩個問題都同政制發展原則有密切的關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