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田一涵 北京報道)上海海事法院07年對一起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多元,這是一件糾纏了七十餘年的海事賠償大案,原告一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陳順通祖孫三代,被告一方為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和日本政府。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近代中國海運實業家陳順通獨資創辦的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多噸的「順豐」和5000多噸的「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當合同將期滿時,「順豐」與「新太平」兩輪船卻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1940年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於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所有權後,又將兩輪返租於大同海運株式會社。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陳洽群依照父親陳順通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多次交涉未果後,於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並於1964年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
1985年,陳洽群中風半身不遂,委託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當時中國民事訴訟法已正式施行,兩兄弟遵父命,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前身為「大同」的日本海運株式會社。此案於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經過5次開庭庭審。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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