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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董密集辭職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5-1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根據上市公司公報不完全統計,5月份以來,已經有9家上市公司的9名獨立董事辭職。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對於這些在任或離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的原因,有些公告中明確說明是根據去年中組部出台的18號文件精神,有些則語焉不詳僅僅說明是工作原因或個人原因。

中共中央組織部於去年10月份發佈的18號文件《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份《意見》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任職規定了三種情況:第一種針對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要求不得在企業任職。

第二種針對辭去公職或者離退休後三年內的黨政領導幹部,要求不得到本人原任職轄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或任職,也不得從事與之相關的營利活動。在這個期限內,對於本人原任職轄區和業務範圍外的,則要進行嚴格的報備制度。

第三種針對辭去公職或者離退休後三年後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或黨組報告,由擬任職企業出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或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此外,《意見》還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年齡界限為70週歲。

針對這一輪的辭職潮,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中組部的意見一方面有利於企業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還公眾一個明白。

獨董辭職潮

5月10日,光大銀行發佈公告稱,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前主席周道炯已向光大銀行董事會提交辭呈,公司董事會批准了周道炯的辭職申請。

周道炯在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中國證監會主席,此後擔任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在2003年結束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此前,周道炯還擔任過中國建設銀行行長。

公告還稱,周道炯辭職是根據《意見》的文件精神辭職。這份《意見》要求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任職進行清理。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擔任的職務。現在,離截止時間已經過去了4個月。

1997年,周道炯離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後,當年他就在曾經任職的中國建設銀行擔任監事會主席。此次辭去的職務僅僅擔任了不到1年4個月時間,2013年1月,他獲中國銀監會的批准,擔任光大銀行獨立董事,這時距離他離開證監會已經16年。

按照《意見》規定,離退休後三年後到企業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或黨組報告,並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但是,周道炯的任職在《意見》出台之前。

《意見》要求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任職進行清理,並且給予了三個月的寬限期。如果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未查詢到周道炯在此後是否履行報備程序,或是否因為報備未通過,故提出辭職。

周道炯只是年初以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辭職潮中的一例。2014年4月30日,曾任中央統戰部副部長的尤蘭田也向她所擔任獨立董事的中國民生銀行提交了辭呈,不過依據的卻是中共中央統戰部的相關規定。

5月6日,招商銀行也發佈公告稱,國家稅務總局前副局長許善達辭去其在招商銀行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不過公告給出的理由是「因工作原因」辭職,沒有提及上述《意見》。與許善達類似,原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程文鼎辭去其在貴州茅台的職務、原大連市副市長王承敏辭去其在中國船舶重工的職務,也都稱「因工作原因」或「個人原因」辭去相關職務。

根據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大多擔任獨立董事一職。劉俊海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從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上看,許多領導幹部完全可以勝任獨立董事的工作,並且公司法第146條關於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相關規定中,也並未限制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的任職。

但是,他認為,受歡迎的原因不只是他們的專業能力,更重要的是這些黨政幹部在任期間有很廣泛的人脈資源,其影響力來自公權力。「很多領導幹部在企業任職,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與政府部門溝通,甚至為公司辦到了其他公司很難辦到的事,這就對其他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競爭。」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呂良彪也認為:「中管幹部和有一定級別的幹部,曾經在重要的領導崗位上擔任職務,他們身上凝聚了很多社會的公共資源,他們退下來以後,去擔任獨董,存在利用影響力為公司謀取不應有利益的可能性。」

難以禁止

事實上,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任職的情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早在1984年就有相關規定。1984年的27號文中,明確規定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包括以兼職取酬方式在企業任職。1985年又對此進行了補充通知,不論在職還是退休,一律不准受企業聘任,已受聘擔任的,應辭去。

1986年針對仍然存在的黨政幹部任職企業問題,要求一律立即辭去。1988年,針對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說明「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1989年,針對黨和國家機關在職幹部,要求立即清理其在企業的兼職。

但顯然,這些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文件效果寥寥。

2004年中組部2號文重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並在發文後要求各地、各部門要限期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具體來說,就是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

2008年中紀委22號文專門針對中管幹部在企業任職情況進行了嚴格規範,但任職單位僅僅限於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2013年10月份出台的《意見》將範圍進一步擴展到企業,並且規定,在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按照《意見》執行。

不過,目前仍有一些前任黨政領導幹部仍在企業擔任職務。如,據中石油2013年年報顯示,中國證監會前副主席范福春為該公司獨立監事,任職時間為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未能核實這職務是否已報備以及任期屆滿的具體日期。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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