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2013年1月,案件一審開庭前,劉剛展示自己的法院傳票。 【文匯網訊】因上訪兩次被關精神病院的遼寧豬販劉剛起訴山東臨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衛生局、蘭山區公安分局和榮軍醫院一案,歷經一年半的審理,昨日,劉剛從遼寧錦州中院撤訴,臨沂五部門以救濟名義支付劉剛人民幣4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上午9點多,由臨沂市政法委代表五部門與劉剛簽署了協議書,「協議書上寫著,鑒於我生活困難,臨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衛生局、蘭山區公安分局和榮軍醫院給我救濟人民幣40萬元,我保證不再上訪,不再起訴。」
至此,從2008年劉剛被臨沂有關部門關精神病院至今,一段長達6年的糾紛終告結束。
告狀6年,劉剛傾家蕩產,老婆也離家出走。對於和解,劉剛表示能接受,「我實在沒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碼我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
維權六年 精疲力盡
為豬上訪
兩次被關精神病院
2008年初,遼寧北鎮市農民劉剛從江蘇購買了146頭仔豬,貨車途經山東郯城縣動檢站時,被告知豬不合格,需交錢重檢。
劉剛交了300塊錢,重檢合格。但回遼寧次日,這些豬仔相繼死光。他懷疑豬在郯城縣動檢站檢查時染病,決意討個說法,但找到郯城縣動檢站索賠無果。
當年9月19日,他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況。在市政府門口,劉剛被一群人推上車,送進了臨沂市救助站,救助站又把他轉送到榮軍醫院。
劉剛說,在該院精神病區,他被強迫打針吃藥,一有反抗就被布帶捆綁。當年10月8日,他簽字不再上訪後被放出。
「本來是為豬討公道,後來我為自己討公道。」劉剛說。
2009年1月6日,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討說法。工作人員給蘭山區公安分局打電話,6名警察將劉剛送往臨沂市救助站,後再次轉往榮軍醫院。
「被強制打針灌藥後,最害怕的是停藥,一停藥生不如死。」劉剛第一次在精神病院度過了除夕,「一晚上沒睡,家裡人都不知我死活,我哭了一晚上。」
當年2月12日,劉剛寫下保證書,「我在臨沂市榮軍醫院精神科二區治療後痊癒。經全體工作人員的精心護理我非常感謝。我保證不再上訪」,隨後出院。
關於劉剛被強送進精神病院,臨沂市民政局在答覆意見書中稱,劉剛「狂躁不安,蹦跳喊叫,頭撞牆地,啃吃樹葉」,救助站認為其精神異常,收留在救助站易發生意外,遂送到醫院診斷治療,經醫生診斷其患有「癔症」。
對於上述答覆劉剛表示:「我多次明確表示不用救助也不去精神病院,但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被強制送進去。我留言感謝榮軍醫院是為了早點出來,讓一個『精神病人』保證不再上訪,這是什麼意思?」
訴五部門
索賠200萬一審敗訴
上訪途徑走不通,劉剛決意通過訴訟挽回聲譽。
2013年初,劉剛向遼寧北鎮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書稱,在劉剛2008年、2009年兩次上訪過程中,臨沂市民政局等單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他要求判賠200萬元。
據瞭解,該案是我國首例因上訪被關進精神病院、對政府機關進行訴訟而立案開庭的案件。
該案一審在北鎮市法院前後開庭4次,控辯雙方就劉剛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了激烈辯論。
劉剛堅決否認家族和自己曾有過精神病史。案件開庭前,為證明自己沒精神病,他就曾多次找遼寧、北京、唐山等地醫療機構試圖做鑒定,但因無司法部門委託,都沒做成。
2013年3月,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情況下繼續開庭。
2013年10月31日,北鎮市法院一審裁定,認為臨沂市民政局打電話報警將原告劉剛護送到臨沂救助管理站,並聯繫臨沂榮軍醫院對劉剛診治,並無不當;臨沂市衛生局沒有參與對原告劉剛的救治和診療,沒有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不適合作為本案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臨沂救助管理站在實施救助過程中限制了劉剛的人身自由;對蘭山區公安分局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第三人臨沂榮軍醫院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範圍,駁回原告劉剛的起訴。
一審裁定宣讀後,劉剛在法庭上情緒失控,並當庭表示要求上訴。
今年7月30日,臨沂方面提出和解,劉剛二審撤訴,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我實在沒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碼我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劉剛說。
■ 對話
「靠法律比上訪有尊嚴」
新京報:這6年來的經歷對你精神上、生理上有什麼影響?
劉剛:我沒臉見我最熟悉的人,人家都說你精神病。我妻子見到山東來的診斷書時,也以為我有精神病,那一次,她離家出走再也沒回來過。這6年來,我記性越來越差,生活也越來越沒規律。
新京報:你改變最大的是什麼?
劉剛:我像變了一個人。以前我好說好笑,現在沒臉見人,沒事我就躲在家裡。我很窮,到處上訪,親戚朋友也不理解我找政府打官司。我沒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討回公道。
新京報:在臨沂那段經歷後,你平均一年有多長時間上訪?
劉剛:閒的時間很少,基本在上訪。回家一年也待不了兩個月,種地的時間我都不回來。最長的一次5個多月沒回家。
新京報:這件事情,上訪和打官司,最終為什麼選擇了後者?
劉剛:法律支持了我,而上訪沒有。之前是因為法律沒管我,所以我才上訪。
新京報:對你來說,上訪和法律,你更相信哪種途徑?
劉剛:還是相信法律。法律有法條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法律更便捷,不像信訪那麼徒勞,有很多很含糊的地帶。關鍵是,依靠法律比上訪有尊嚴。
新京報:但一審的結果是你敗訴,二審前你選擇了撤訴,和解收場,你覺得自己是勝利者嗎?
劉剛:是的,就算是和解,也是依靠法律的威嚴和解的,靠上訪還不一定能和解。
■ 回顧
2008年初
劉剛與臨沂郯城縣檢查站發生糾紛,劉剛商談賠償遭拒絕。
2008年9月
劉剛到臨沂市反映情況,被送往榮軍醫院,該院稱劉剛患「癔症」。其當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
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上訪再被送往榮軍醫院。當年2月12日,劉剛寫下「感謝信」並保證不上訪後出院。
2013年1月
劉剛案一審在遼寧北鎮法院開庭,法庭決定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2013年3月
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情況下繼續開庭。
2013年4月
第二次開庭,控方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榮軍醫院為第三人。
2013年6月
第三次開庭,控辯雙方就是否對劉剛採取了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展開焦點辯論。
2013年10月
第四次開庭,遼寧省北鎮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剛的起訴。劉剛當庭提出上訴。
2014年7月30日
雙方達成和解,臨沂市五部門以救助的名義支付劉剛人民幣40萬元,劉剛表示以後不上訪不上訴,並從錦州中院撤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