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8月14日8時30分,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被控非法經營罪在朝陽區法院受審。這是今年4月17日,「秦火火」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之後,又一起通過網絡炒作事件。立二拆四將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受到廣泛關注,公訴人建議判處兩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為賺錢 超越道德底線
被告人認罪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就是為了賺錢,也想通過網絡製造一些網絡形象。」楊秀宇這樣提及其行為動機,他隨即低聲補充說,最初也想在網絡上製造正能量。楊秀宇說,開始他對自己是有要求的,提醒自己不能拿生命的尊嚴去炒作,不能發佈虛假的以及超越道德底線的信息,到了後期由於長期沉浸在網絡中,於是沉迷於炒作和發佈虛假信息。
隨後受審的盧梅說,對客戶指定需刪除的信息,由她負責聯繫人員去刪除,向刪帖人付款的票據經她填寫和審核後,經楊秀宇和財務部審批,再支付給刪帖人。有爾瑪公司員工作證說,盧梅負責聯繫網站編輯刪貼,每刪除一條費用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
武漢某衛生用品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作證說,2010年,因網絡上出現關於該公司負面信息,於是找到楊秀宇要求刪帖。而他們公司也有一個輿情監控的軟件,能在網絡上自動掃瞄有關公司的信息。在形成報告後,將其中負面的內容交給楊秀宇。該負責人說,公司總共與楊秀宇簽訂過三類共計13份合同,包括品牌推廣、輿情監控和危機公關合同。在2010年「3·15」期間,為維護公司形象,公司曾支付6萬元要求爾瑪公司刪除至少10個負面信息。
楊秀宇:不想為自己辯護
被告人懺悔
「我真的深刻認識到自己錯到哪裡,製造虛假信息,假的就是假的,到哪裡都說不過去。今天我不想站在自己的角度辯護,想真正認識自己的錯誤。」庭審最後,楊秀宇懇求法官允許他多說幾句。他說,剛羈押時,他認為其行為屬於策劃新聞而不是犯罪,他只是個普通網民而不是記者,無需遵守新聞策劃的道德規範和操守。經過管教民警和檢察官的多次開導教育,逐漸有了新的認識。
楊秀宇說,其行為給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造成了傷害。「我曾經自認自己是一個很有創意的策劃人,但我忽略了創意必須是真實的。我覺得,真實在網絡和現實中也很重要,希望將來我回歸社會的時候一切以真實存在,我有一技之長,為社會創造一些正能量。」
盧梅也後悔當初年少無知,法律觀念淡薄,加上過分珍惜這份工作,盲目聽從領導安排,走到了今天這一步。懇請法庭對她從輕處理。法院將擇日宣判。
建議從輕罰 主觀惡性小
辯護律師
楊秀宇的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認為指控部分事實不清、部分證據不足,建議從輕處罰。律師認為,爾瑪天仙與某衛生用品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除刪帖外,還包括輿情監測的工作,發現負面鏈接後首先提出處理意見,可見並不必然導致刪帖,而輿情監測是合法的。輿情監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而這些成本和支出都是包含在合同約定的六萬元之內。將公司合法的收入計入非法經營數額,故指控不能成立。
此外,楊秀宇主觀惡性較小,「兩高」的司法解釋晚於楊秀宇行為之後,其不可能對於自身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明確的認識。至於其行為令人反感,完全屬於道德評判。另一位辯護人還表示,楊秀宇沒有危害社會的心理,其宣傳的產品也沒有質量問題。而盧梅的律師則稱,其是在楊秀宇的授意下與刪帖中間人聯繫,所起作用較小,應當屬於從犯,請求予以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意見,公訴人指出,輿情監測是為刪帖做準備,兩者不可分割。根據相關證據證言以及楊秀宇與合作公司的郵件往來也可以看出,收取的費用就是為刪除帖子的費用。此外,盧梅的行為是指控犯罪行為的核心環節,不應認定為從犯。
手段低俗 建議判五年以下徒刑
檢方建議
公訴人建議判處兩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人認為,根據「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被告單位及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爾瑪天仙公司及楊秀宇不惜採取低俗的手段,炮製多起虛假事件後以社會事件的形式發佈,讓公眾誤以為是真實事件,既侵害網民的知情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公司以及被告人長期從事有償刪除網絡信息的非法經營活動,阻塞信息的公開透明,妨礙正常的輿論監督,同時也侵犯發帖人的言論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也破壞真實誠信有序的網絡環境,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公訴人表示:「一部分人利用網絡的特性從事有償刪帖、發帖的非法活動,並逐漸形成一個黑色的利益鏈條。非法網絡公關的存在既影響了互聯網監督作用的發揮,也可能淪為惡意詆毀他人、攻擊競爭對手的工具。依法追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更是對其他有相同行為者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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