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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落馬官员交代18單位和9人行賄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9-2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自「雙規」到移送司法,再到一審開庭,正廳級幹部張澤忠曾一直是認罪服法的典型。但一審被判處死緩後,張已正式提起上訴。7月3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澤忠死緩,張澤忠曾任山東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兼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被認定的受賄金額是1701萬餘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從青島市委秘書長到山東省政府副秘書長,張澤忠長期擔綱地方黨政機關「管家」角色,他的貪賄事實中,也體現了相關「後勤」工作中資產資金運作機制漏洞。

省直機關「大管家」

2008年,張澤忠升任山東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兼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成為山東省政府機關的「大管家」,其多筆受賄行為凸顯了這一崗位的特點。

案件材料顯示,山東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下稱省管局)在濟南市長裕嶺有一塊後勤基地,基地承包給了山東通福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張澤忠幫助通福達公司在協調減免承包費用、協調村民阻止建設方面提供了幫助,收受了通福達公司董事長方勇3萬元。

山東省安達汽車服務公司是省管局的下屬單位,2010年時,張澤忠決定由安達公司每年給省級機關車隊200萬補貼,這份補貼以免費加油、維修的方式發放,為了表示感謝,車隊隊長成道金送了張澤忠3萬元。

濟南山東賓館也是省管局下屬單位,2010年時,山東賓館被濟南金馬麗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馬麗晶公司)承包,為了感謝張澤忠在承包經營、消防整改中提供的幫助,金馬麗晶公司實際控制人魏國德送了他9萬元。

省管局還有下屬的住房單位,名為山東省省直機關住宅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在建設省直漢峪住宅小區時,遭遇了項目規劃與土地性質不符的問題,建設公司董事長孫國棟的證言稱,張澤忠在小區規劃更改方面做了很多協調工作,因此送了他6萬元。

而2010年時,青島市建築設計院中標了漢峪小區的設計項目,張澤忠在提供幫助後,收受了2萬元。

為了調回省管局工作,2011年到2012年,山東省省級機關人防辦主任史靜本分5次送了張澤忠3萬元,判決書顯示,這3萬元行賄款來源於山東省省級機關人防辦。

省管局還有一家下屬單位,名為山東省政通後勤服務中心,2006年12月開始,服務中心由許桂金承包,2012年初,為了感謝張澤忠對其業務開展提供幫助,許桂金送了張澤忠1萬元。

判決書顯示,許桂金所稱的業務開展,是2011年和2012年,政通中心提出舉辦「全省機關消防安全保衛防範培訓班」、「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張澤忠同意後舉辦。

對於上述受賄,張澤忠認為,是其在住院、學習、過節期間收受的營養費、招待費、過節費等,屬於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不構成受賄。但這並未被一審法院採納。

青島仕途涉聶磊案

張澤忠2012年3月被山東省紀委「雙規」,牽涉到青島「涉黑組織」聶磊案。2000年時,擔任青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市人事局局長的張澤忠,接受了聶磊手下劉峰玉贈送的一套房產。後來他把這套房置換了出去,作價19.5萬元。

檢方認定張澤忠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亦是在其2005年任青島市委常委、秘書長時,幫助青島啟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毛偉剛,在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取得了1.2億元貸款。

事後,毛偉剛為了表示感謝,免除了張澤忠妹妹張愛霞欠他的500萬債務。張愛霞在青島市開了一家美食廣場,其以共同受賄600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張澤忠的妹夫莊建偉因窩藏罪被判刑2年。

時任交通銀行青島分行行長陸濤的證言顯示,毛偉剛的貸款申請並不符合貸款條件,但「因綜合分析認為貸款風險可以控制,再加上張澤忠打了招呼,就同意發放貸款」。

這位分行行長稱,「看重」的是張澤濤的市委秘書長身份,因為交通銀行總行領導來青島時,「需要通過張澤忠協調安排與青島市委的主要領導會見等事宜」,「另外向青島市委的主要領導匯報青島分行繳稅、清欠、支持國企發展等情況,也需要張澤忠安排」。

儘管張澤忠主動交代了幫助開發商貸款的事實,但在開庭時,張澤忠稱自己並沒有授意開發商給予自己妹妹好處,他與張愛霞並不存在合謀,因此不應認定自己受賄。

張澤忠在上訴狀中還稱,自己與陸濤之間「沒有任何制約力」,作為商業銀行的交通銀行青島分行自主依法經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張愛霞另外一起100萬的共同受賄事實,是2004年,張澤忠幫助中鐵十九局第五工程公司承攬青島市嶗山仰口隧道工程,張愛霞收受了該公司總經理平國友送的100萬。

在擔任青島市委常委、秘書長時,張澤忠一定程度上也擔綱「管家」角色。2004年,其兼任市級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在委託代建市級幹部住房、土地置換等方面,為青島海信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幫助。

檢方認為,2005年,張澤忠以低於市價34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海信地產公司開發的3套住房。

海信地產公司董事長劉浩的證言稱,2004年,海信地產公司代建的副市級領導幹部樓佔用了其公司另一項目的土地,由市建委下屬一家公司名下奧帆基地東的一塊土地來置換,張澤忠多次為置換土地的事同土地、建設部門進行了協調。

一審判決書顯示,張澤忠購買這3套住房時,一名建築商蘇茂生為其支付了163萬元,蘇茂生為張澤忠買房的原因,是張澤忠給其妻子劉曼麗在工作調動、低價購房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時任青島市住房發展中心主任、副主任等人的證言稱,2004年7月,青島市住房發展中心讓一家公司代建了12套市級領導幹部周轉房,後來因財政資金問題,決定留下7套分配給機關幹部,剩下5套退回。蘇茂生的妻子劉曼麗通過張澤忠,以4078元每平米的價格購買了兩套。

量刑死緩之後

「被『雙規』後,張澤忠主動交代了另外18個單位和9個人的行賄,共計1701余萬元。」曾介入張澤忠案的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欒少湖說。

張澤忠一審判決書顯示,山東省紀委和聊城市檢察院曾出具情況說明,證實除了聶磊案相關人劉峰玉送的那套房是「外圍查證」外,其餘指控都是張澤忠主動交代。

擔任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的欒少湖介紹,張澤忠曾協助辦案機關錄製了一部長達4個小時的警示片,7月15日,《檢察日報》還刊登了一篇張澤忠的「懺悔書」。

張澤忠曾積極退贓,判決書顯示,張澤忠受賄共計1701.7704萬元,但張澤忠親友代其退贓1764.17萬元,比受賄款還要多。因此在張澤忠看來,自己認罪態度較好。

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張澤忠有自首情節。而張認為自己向紀檢部門有坦白情節。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受賄官員在「雙規」期間交代案情,被法院認定因「經有關組織教育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從而具有自首情節。但這不僅被一些刑法學者認為稀釋了自首的定義,而且實踐中越來越少使用。

自首與坦白雖然都是法定從寬情節,但效果卻不一樣。根據最高法院2014年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而坦白情節中,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另一個反例是,張澤忠案的行賄人之一、原山東省夏津縣縣委書記楊同軍2013年12月24日被德州市中級法院以貪污、受賄款物價值人民幣100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7年,其中,楊同軍被控受賄830餘萬元。

在張澤忠案中,楊同軍為了給女兒調動工作,行賄張澤忠30萬元,判決書顯示,行賄款來自夏津縣一家民營企業和夏津縣財政。

楊同軍還曾4次向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行賄40萬元。作為2013年山東省檢察系統查處的「嚴重腐敗分子」,楊同軍還進入了2014年山東省檢察院工作報告。夏津縣一名瞭解案情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楊同軍一審判決後並未上訴。

與張澤忠案一審宣判幾乎同時,中央第四巡視組向山東省反饋了巡視情況。組長張文岳指出,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對腐敗案件查處力度不夠,有的對查辦案件有畏難情緒,有的案件處理偏輕。

      責任編輯:阿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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