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9月18日,據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披露,該院裁決了一起針對釣魚島海域專屬經濟區民事司法管轄權的案件,依法對發生在釣魚島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作出民事確認決定。
據法制週末報道,該裁決是首次涉及釣魚島海域的案件,在國內和國際社會上產生了重大的反響。有觀點提出,這個案件證明中國始終是對釣魚島進行管轄的。
從事件本身來看,釣魚島的敏感地位使得這個案件的意義非凡。國內基層法院對於釣魚島海域發生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可以說得到了廣泛的關注。
從專業的角度,這個案件裁決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及其正當性,需要進行細緻的解讀。簡略而言,該案的主要事實與訴訟理由為: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縣三沙寶銀來捕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捕撈公司」)所有的閩霞漁01003號漁船在東經123度16分、北緯26度46分,即釣魚島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沒,致一名船員死亡,6名船員下落不明。經三沙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捕撈公司與4名船員家屬於8月19日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賠償每名船員各款項共85萬元,並向霞浦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這是一起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例。從人民調解協議本身的法律性質看,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相對於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院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本案的受理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具有中國國籍,本案應由中國法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本案中三沙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由霞浦縣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依據。
霞浦法院的裁決書的突破之處在於,沒有依據屬人原則確定司法管轄權,而是提出:「案件發生海域為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中國對此區域依法擁有專屬管轄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二條、第三條等中國相關法律條文,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
案件審理法官認為,事故發生海域可確定為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中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經濟性開發活動有權行使主權權利。
司法管轄權與國家主權緊密相連,一方面它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在國際海洋事務中,司法管轄作為國家「有效統治」的重要權能,是確定海洋島嶼歸屬的重要事實依據。本案裁決積極維護了國家主權,具有歷史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