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0月2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將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名詞解釋
地方政府債務
「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債務範疇並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除包括政府舉借債務外,還包括事業單位、融資平台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債務。按要求,今後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只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看點
1.借錢
不得假手企事業單位
《意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
2.花錢
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來的錢,當然不是想花到哪裡就花到哪裡。《意見》規定,對於地方債務用途,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對於使用債務,《意見》也還要有硬性的監督。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3.還錢
中央政府不出手救助
誰舉債誰負責,《意見》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責」,明確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要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防範工作,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
4.渠道
公益項目可社會融資
對於地方政府舉債的融資渠道和平台,《意見》明確,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債務等同於一般競爭性企業債務;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現狀
多數地方債未入預算管理
據審計報告顯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債務為10.88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66萬億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4.34萬億元。財政部測算,如果將後兩類債務按近年來政府實際代償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有12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舉借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4萬億元。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明確表示,這些債務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存在著主體混亂、渠道多元、成本高昂、風險集聚的趨勢和特點。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如不及時採取綜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區風險有可能成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隱患。
□解讀
賦予地方政府舉債自主權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天花板」,不是具體審批規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表示,以前地方政府沒有舉債的財政工具,現在允許舉債,這本身就是賦予其一定的自主權,實行限額管理是符合國際經驗的,也跟我國國債實行餘額管理的做法一致。
允許以債償債是符合國際經驗的,但注意是「適度」,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可以實現「借、用、還」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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