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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刀下留人 每年死刑人數少三成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0-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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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生命永為天地間最貴,所以我們持續關注死刑議題。我們既看到民智已逐步開啟,也看到觀念衝突依然激烈。對於死刑政策的正確把握,直接關涉中國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

據南方週末報道,八年來最高法院怎樣覆核死刑案件,死刑數字如何得到控制,152份死刑覆核裁定書提供了難得的樣本。南方週末記者還採訪了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學者和律師,嘗試作出解答。

2007年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法院以後,中國死刑案件的最終決定程序就完全改變了。業內人士普遍估計,現在每年的死刑人數已經大幅削減。

一位接近法院系統的學者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就他和最高法院及地方高級法院一些相關人士的接觸瞭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國(每年)的(死刑)數字減少可能超過三分之一,有些地方(減少了)將近一半。」

7月,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過的高級法官也在一次學術講座中透露,近年來數字穩中趨降,「已經達到1979年刑法頒布以來歷史最高點的十分之一」。

不掛牌的「死刑覆核大樓」

北京東城區明城牆遺址公園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辦公區,俗稱「死刑覆核大樓」。大樓有武警站崗,不掛牌,進院需安檢。

2007年收回死刑覆核權後,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由兩個增為五個,全部移到了這裡。法官們的主要工作,從原來的調研、研究統一裁判規則、對下指導等,變成了辦案—死刑覆核。

各省的死刑判決都要上報最高法院,經立案庭形式審查後,根據管轄範圍分配到各個刑庭。庭內有內勤負責案件的流轉登記,在庭長的安排下將案件分到「大合議庭」—審判庭下為日常管理而設的一級准行政單位,再產生辦案子的合議庭。

據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紹,五個刑庭中,刑二庭人數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內勤人員在內,約50人。其它四庭每庭約70人,但案件數量也要多得多。

五個庭的管轄範圍,採取地域和類型相結合的原則。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覆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議庭」中。一般每個省對應一個「大合議庭」,案件較多的省份對應兩個。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發導致死刑案件眾多的雲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個「大合議庭」做死刑覆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類型管轄,負責全國範圍內的職務犯罪、軍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類犯罪對應一到兩個「大合議庭」。

一位接近該庭的人士介紹,由於近年來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後重大職務犯罪多發,2014年開始,原本歸刑二庭專門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個庭,內部專事職務犯罪的「大合議庭」,也由一個增加到了三個。

這位人士解釋,今年上半年,部級以上職務犯罪案件已有十多個進入了司法程序,全年可能超過二十個。過去每年也就八個左右。根據慣例,這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最高法院就要全程參與。

低級錯誤時有發現

辦案的合議庭由包括審判長在內的三名法官組成,其中一人擔任承辦人。

承辦人是整個死刑覆核過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為重要。當前制度下,他們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閱卷。人命關天,閱卷通常特別細緻。

「工作壓力很大,加班是常態。也有特別不上道的,但是極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工作過的法官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一拿到案子,承辦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發現問題的,要給原審法院或公安機關發函,要求補查並作出說明,必要時自己也要親自去查—有時對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證據說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雖然報送到最高法院覆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數都已經過了兩審,低級錯誤依然時有發生。南方週末記者在不同場合聽過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吐槽:有的現場勘驗筆錄上的物證提取時間居然比送檢的時間還晚;還有的提取時記錄是一件藍色薄毛衣,送檢時寫的是黑色夾克衫。

「可能真的是筆誤,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鑒定室有物證送檢登記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過來,血樣的圖譜表是機器自動生成結果,也沒法作假(除非放進去的取樣有問題)。

最高法院某刑庭領導在中國法學會一次交流時曾介紹,2013年報到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案件,需要進行證據補查的達到了39%。

有的案件,補查後依然存在疑點,辦案機關提供的說明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那麼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暫時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實施的新刑訴法,法官們除了閱卷和調查,還要提訊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提訊可以當面,也可通過視頻。一位法官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如果閱捲過程中發現的疑點較多,他都要出差,當面提訊。只有案件比較清楚時才視頻提訊。但為了避免給當地增加接待負擔,無論補查還是提訊,都盡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不怎麼見最高法院法官,下去還比較新鮮。現在去多了,都煩。所以我們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湊幾個案子去一趟。」這位法官說。

他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下去調查或提訊被告人,有時候越問問題越多,「一個十幾本卷的簡單的案子,後來可能也會變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們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來就特別後怕,怎麼存在那麼多問題。」

聽取律師意見的前提是有律師。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來自社會底層,覆核階段都沒自行聘請律師。據前述某刑庭領導介紹,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若干規定》,有望年內出台。

誰定生死

上述工作完成之後,承辦人需要寫出詳細的審查報告。包括存在哪些證據瑕疵、哪些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是否有需要補查的地方,補查的結果如何,是否影響作出核准的判斷等。一般每份報告都要一二十頁,多的四五十頁,甚至兩三百頁。

根據流程,承辦人寫完報告後,要將案卷和報告提交給其他兩名合議庭成員,讓他們各自獨立閱卷並寫作報告,一般給一周時間,案件複雜的也可再延長。如果審判長不是承辦人,那麼審判長先看,認為報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給另一名合議庭成員。

法官們介紹,三人獨立閱卷後,要在書記員的記錄下進行討論,得出多數意見或一致意見後,報主管庭長或副庭長把關,再報主管副院長通過後就能核准,最後由院長統一簽發死刑執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長分別是二級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黃爾梅,最後把關統管的是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

但如果主管庭長覺得案件存在疑點,或者合議庭意見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內的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合議庭再根據他們的意見重新討論。

經過上述過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審判委員會或者刑事審判專門委員會。院庭領導和審判長聯席會議的角色只是幫忙把關,合議庭和審委會才對案件依法享有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只有重大、疑難案件才會提交審委會討論。

一看證據,二看政策

據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紹,死刑覆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前者關注犯罪是否構成,後者考慮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兩方面的標準都更嚴格。不予核准的壓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調整適應,一些不符合標準的案子,不再判處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過的高級法官介紹,死刑核准權剛收回的幾年,不核准率相對較高,大約15%,現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緩期執行數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行。

法官們說,最高法院對證據問題非常堅持,絕不會屈從於各種壓力就判處或核准一個可能無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個月前被宣告無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虧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一直沒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還兩次聯合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等下發文件,對死刑案件的證據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DNA鑒定、指紋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紹,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法院後,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則,很多都強調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共同犯罪導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處一人死刑;只殺一人並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對於因生活瑣事、鄰里矛盾、家庭糾紛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也很謹慎。它們大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只針對特定人引發,具有偶發性,其主觀惡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惡性暴力犯罪有明顯差異,有些案件的發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起到了推動作用。

「一個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時候這些情節甚至會比自首、立功這樣法律上列明瞭的從輕情節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說。

「不殺」的「準備工作」

法官們介紹,和證據存疑的案件相比,對政策的考慮存在一定彈性。一些案件如果處於兩可之間,被害人家屬的態度就顯得非常關鍵。被告人一方積極賠償,獲得諒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時候我拿到一個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應就是,又得調解了。因為就算你核准了,報上去,領導也會打回來,讓你調解,看看能不能少殺一個。所以還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覆核法官說。

調解時間經常是不可預估的,雖然可以依靠原審法院,有時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殺的,家屬工作一直做不下來,只能拖著不核准,時間長了沒辦法,或者壓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2010年11月3日,長期遭受家暴的四川下崗女工李彥在爭執中將丈夫殺死,碎屍後烹煮。二審判處死刑後,等了近兩年,直到今年最高法院才裁定不予核准。理由就是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李彥的主觀惡性也就沒那麼大。

據最高法院刑庭領導一次在中國法學會交流時介紹,審委會討論後已決定不核准。之所以拖延,與一二審工作不夠細有關。碎屍情節不可謂不嚴重,而家暴因素在一二審中又沒有明確長期虐待,只說雙方有過爭吵廝打。這樣一來,被害人家屬不認可,多次幾百人圍堵法院。輿論則多同情和支持李彥。一些婦女團體曾以公開信等方式呼籲最高法院槍下留人。

據上述刑庭領導介紹,後來經過二審法院不斷做工作,也時過境遷,被害人方面情緒慢慢平復了,才沒核準死刑。

但也有沒能保住命的,比如藥家鑫。多位最高法院的領導和法官事後都在不同場合提到,案件對法院的傷害很大。

「他只有一條人命,而且是非預謀犯罪。一個大學生,心智還不太成熟,撞了人以後失去控制。而且,他是在警方完全沒有掌握到線索的情況下,由父母帶著來自首的,可以算得上大義滅親。按照最高法院的標準可以不殺的。但沒辦法,輿論太厲害了,還是殺了。以後碰到類似案子,判起來會很被動。但殺了以後,很多人又開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說。

死刑罪名還能減多少

不少法學專家認為,最高法院已經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國對死刑數量的控制與學界的期待及國際標準還有明顯差距。立法和社會輿論也須給予支持,否則法院抗壓能力有限。

據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學者介紹,李昌奎案後,死刑覆核就一度開了倒車。李昌奎強姦殺人,又殺死被害人三歲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標準應判處死刑。雲南省高級法院二審卻判了死緩,後在輿論壓力下改判死刑。結果一段時間內,法院因為害怕遭遇類似批評,一些本來可以不殺的都殺了。死刑數字也一度出現反彈。「這個勢頭,費了很大力氣才糾正過來。」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學者說。

立法的支持近期有望取得進展。多位專家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在今年底或2015年初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屆時,繼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減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後,經濟犯罪有望完全廢除死刑。

目前中國刑法的死刑罪名總數仍有55個,超過一半的都是國際上一般不適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對於職務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將作一定幅度的削減。「立法機關的態度很積極,很可能會有顯著的變化,超出很多人的預期,不止限於經濟犯罪。」

趙秉志認為,立法上還應明確慎用的導向。比如,可判死刑但不需要立即執行的,應明確首先考慮適用死緩;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標準也應予以明確。「這樣才能推動觀念的變化,制度的變革才有基礎。否則只是司法機關慎用死刑,不僅老百姓不容易理解,有的地方領導也不理解。」

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後,原本一邊倒的社會輿論有過反思。一位死刑覆核法官也介紹,像西方國家那樣,被害人家屬主動向法院求情不判死刑的例子其實已經出現好幾個了,「說明經過這些年的調解、判決和宣傳,老百姓們的觀念也發生了些變化。輿論多元了,不像以前,誰為被告人說兩句話都會變成眾矢之的」。

生死判官們的體會最直接—殺人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有時還會導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雲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數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殺的,但我們一般至少留一個。否則他們的親人朋友會覺得你太絕情,斬盡殺絕,反而影響穩定。」一位法官說。

另一位法官則用詩詞表達了類似情感:「殺以止殺非所願,刑期無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盡舜堯,我輩歇。」

新聞加點料

死刑复核图

死刑覆核圖 [保存到相冊]

死刑覆核權

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覆核,以決定是否核準死刑判決並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權利。是對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覆核的權限。死刑核准權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國的死刑覆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當時歷史條件下,該法規定死刑覆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紀之間下放與收回幾經波折。

2006年10月26日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規定,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這一修正案草案,並於10月3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死刑覆核程序

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這一程序的設置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適用死刑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對於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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