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佈十起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此前備受矚目的祖孫三代堅持77年對日本企業索賠的「中威船案」在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彥君表示,該案屬於普通的商事合同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關鍵點首先是事實以及案件性質的認定。他稱,原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且案件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中方採取扣押的強制措施完全符合中國法律規定。
「中威船案」,是指上世紀三十年代,「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沉沒,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這場曠日持久的民事索賠案,從1937年事發至2014年商船三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持續了整整77年。
王彥君稱,原告方通過遺囑繼承等方式,祖孫三代接力,始終不放棄訴訟權利,在原告權利主體資格上,具有一以貫之的延續性,因此,原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被告作為義務主體,其歷史沿革及權利、義務繼受關係的脈絡也很清晰。歷史斗轉星移,然涉案租船合同的簽約主體即原、被告之間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脈絡依然清晰,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繼受關係仍舊存在。
在談到訴訟時效的問題時,王彥君說,儘管糾紛發生於上世紀三十年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施前民事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施後,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1987年1月1日起算。根據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原告方在1988年12月30日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
王彥君表示,本案生效判決最終通過法院扣押船舶的強制措施得以執行。在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情形下,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船舶採取扣押的強制措施,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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