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午表決通過反間諜法。這部法律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明確了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6項行為是間諜行為。這部法律將代替從1993年開始執行的國家安全法。
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內容為基礎,並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法律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其中,反間諜法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明確。
法律明確規定6項行為是間諜行為。包括: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值得一提的是,反間諜法同時也對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行約束。法律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