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隨著腐敗高官的接連落馬,採取異地審判的案件越來越多。但異地審判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
據法制晚報報道,反腐專家提出,應對異地審判中的「異地」作嚴格限定,規定異地審判的條件和標準,特別是要探索針對特定主體腐敗犯罪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可將全國劃分為東北、西北、華北、華東、華南、中南、西南七大審區,確立大的審區對省部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進行集中管轄。
省部級官員犯罪多選擇異地審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趙秉志教授日前在《法學評論》撰文稱,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異地審判,但一般是省部級(或廳局級)幹部犯罪才異地審判。實踐中,採取異地審判的案件越來越多。
趙秉志認為,現階段,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有其必要性。
一是腐敗犯罪官員尤其是高官,在一個地方經營多年,在當地重要部門結成利益共同體。一旦東窗事發,龐大的關係網便可能給案件查辦帶來阻礙。
異地審判可以跳出腐敗犯罪官員「勢力範圍」,防止地方保護和不當干預。
二是有些腐敗犯罪官員可能曾經是當地司法機關的頂頭上司,由被領導者查處原來的領導者,難免會讓公眾質疑追訴和審判的公正性。
異地審判可以有效消除公眾的擔憂,獲得公眾對司法的認同和信任。
缺乏具體標準致各地判決有差別
趙秉志認為,由於《刑事訴訟法》第26條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比較原則,導致指定異地審判的裁量缺乏明確的標準。
如異地是否包括當事人曾經工作地、出生地、籍貫地等;哪些情況、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實行異地審判;指定異地審判的主體包括哪些層級的法院;可否二次指定,等等。諸如以上問題目前均缺乏具體的評判標準。
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比如,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受賄案,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均指定山東省有關法院異地審判。
結果是王懷忠受賄517萬餘元,因其有惡劣情節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王昭耀、何閩旭分別受賄704 萬餘元和841 萬餘元,都被判處死緩。恰巧王昭耀、何閩旭又都是山東人(王懷忠系安徽人),導致有人產生議論。其實,法院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判決,與其他無關。
腐敗犯罪異地審判的順利進行,不是法院一家之事,離不開檢察機關的異地偵查和起訴。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僅對法院系統和審判有效,並不能影響到檢察機關的偵查管轄和起訴管轄。
明確「異地」範圍完善審判程序
趙秉志強調,鑒於異地審判的法律依據較為原則和籠統,具體評判標準不明確,實踐中的適用有一定的隨意性,應盡快實現對腐敗犯罪案件異地審判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一要明確「異地」的含義,對異地審判中的「異地」作出嚴格限定。
趙秉志對《法制晚報》記者說,如果在犯罪地、工作地、被告人居住地、出生地、戶籍所在地以及與被告人身份或者職務有密切關係地方進行審判,有可能不利於審判的順利進行,影響司法公正。因此,一般情況下應選擇上述地方之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對案件進行審判。
二要對異地審判的原則、具體條件、適用範圍、評判標準等細化和具體化。
包括哪些腐敗犯罪案件應當進行異地審判,哪些腐敗犯罪案件可以進行異地審判,涉及共同腐敗犯罪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等,便於司法適用。
三要完善指定異地審判的程序。合理確定指定異地審判的主體層級,嚴格禁止二次指定,設置指定異地審判的異議和救濟程序等,增強指定異地審判程序的透明度與可操作性。
此外,還要加強對腐敗犯罪案件異地審判的人、財、物的保障,並統籌協調好異地羈押、證人保護等工作。
之所以嚴禁二次指定,趙秉志解釋說,二次指定會消耗較多司法資源,也會引發民眾的質疑,還可能會引起審判機關對有關案件的推諉或爭搶,影響指定審判的公正。
縣處級以上幹部實施集中管轄
趙秉志告訴記者,應探索對特定主體實行集中管轄,這有利於減少審判機關受不當因素的干擾,保障司法公正;同時,選擇審判經驗豐富的法院進行審判,有助於保證審判效果。
針對特殊主體實行集中管轄的審判模式,《刑事訴訟法》是明確認可的。如基於現役軍人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第27條以及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現役軍人犯罪,應由軍事法院管轄」。
考慮到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尤其是縣處級以上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位高權重,在其權力範圍內影響力較大,建議對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對擔任一定級別領導職務的官員腐敗犯罪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的規定。
集中管轄兩大設想
·短期設想·
對於「大老虎」腐敗犯罪案件,因其社會影響大,國內外廣泛關注,可考慮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進行管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及被告人情況指定某一高級人民法院(或解放軍軍事法院)作一審管轄。
對於省部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一般情況下,可由北京市的中級法院管轄(北京市的除外)。
北京市的省部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可由天津、上海或重慶3個直轄市的中級法院管轄。
·未來設想·
趙秉志建議,較為理想的做法是:確立大的審區對省部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建議將全國劃分為東北、西北、華北、華東、華南、中南、西南七大審區。
每個大的審區選擇一個省(市、自治區)省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該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作出二審管轄,該省(市、自治區)的高官腐敗案件則選擇該大審區內另一省管轄。
集中管轄本審區內省部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並非一成不變,比如,可與省區黨委政府換屆同步實行五年一輪換。
對於廳局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非省會城市以及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廳局級官員腐敗犯罪案件,統一由省會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省會城市的官員腐敗犯罪案件,則可確定由本省省會城市以外的某一經驗豐富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地方縣處級主要官員的腐敗犯罪案件,一般由地級市黨委政府所在區的人民法院管轄;所在區的縣處級幹部,可由本市轄區內的另一區縣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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