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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警官集體認行賄 法院不予認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0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於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高官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並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

據京華時報報道,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獲刑外,其餘5人仍任職。11月27日,記者試圖聯繫另5名承認行賄的官員,但電話無人接聽。11月28日,記者致電眉山市檢察院,截至發稿時對方未回應。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貪官已服刑「案情未了」

11月14日下午,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今年5月16日,王志剛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王志剛今年51歲。據四川警界熟悉王志剛的一些人士透露,王志剛從警30餘年,從一名普通刑警出身逐步陞遷,2008年當上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長,正處級,分管刑偵、禁毒和治安。

此外,王志剛還喜歡寫詩,筆名茨岡,從1980年就開始發表作品。

二審宣判後,王志剛入獄服刑。記者經過調查得知,在眉山市檢察院調查王志剛案過程中,當地有6名公安系統官員曾向司法機關承認,他們向王志剛行賄過,總金額50萬元。檢察院的起訴書裡也有對應的指控。在一審判決時,針對這6人承認行賄的事實,法院不予認定。

官員稱供述時未受逼供

起訴書顯示,王志剛先後接受14人行賄,涉及金額476萬餘元。王志剛在接受這些賄賂後,為這些人在開設遊戲廳、親屬考公務員、職務陞遷等方面給予幫助。

起訴書中提到的14名行賄人中,8人是經商的私營業主,其餘6人是承認向王志剛行賄的當地公安系統高官。

2013年11月底,眉山市青神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過審理,今年5月中旬,該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志剛受賄罪成立。檢察院指控的14項事實中,7名經商者承認的行賄事實得以認定,但6名公安高官及另外一名經商者承認行賄的事實不予認定。一審判決書稱,這6人承認的行賄事實證據不足,所以不予認定。一審開庭時,王志剛對所有14項受賄指控均予以否認。

記者獲悉,這6名承認行賄的官員均稱,供述出於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願承擔法律後果。

11月20日,記者採訪得知,目前,承認行賄的這6人,除已被判刑的向俊平外,其他5人仍正常任職。

11月27日下午,記者多次致電這5名官員,但電話無人接聽。11月28日,記者還就此事件採訪了眉山市檢察院,截至發稿時對方未做出回復。青神縣法院表示,法院的態度都寫在判決書裡。

專家分析

供詞屬檢控證據絕不能不了了之

11月27日下午,記者就此事件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分析,此事件中,這6名公安官員承認行賄,且已經簽字按手印,相關證詞進了案卷。法院判決中未認定這幾項事實,但證詞已經客觀存在,屬於檢控證據,不會因為沒有被認定而失去其效力。

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這幾項事實,不代表這幾名公安官員就沒有行賄的事實。這些未被認定的承認行賄的證據,目前應該屬於有待於進一步查證或排除。由於法院沒有這方面的偵查權,就需要原辦案機關去進行查證。如果能找到其他證據佐證,則證明行賄事實存在,那麼按照刑法規定,還要追究這些人的行賄罪。如果調查後發現依然無證據支撐,則要排除掉這些證據。如果排除掉這些證據,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又將出現,當時檢察院是如何取得證言的。

據洪道德介紹,檢控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偵查取得的,經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審查後確認合法有效,可以用於公訴的證據。

供述內容

眉山市公安局Y分局局長Y

工作獲支持送上10萬元

Y稱,2012年春節前,他以單位的名義送給王志剛10萬元,目的是感謝王志剛對Y分局工作的支持。

據悉,Y分局成立於2010年7月,成立之初經費緊張。王志剛當時分管裝備財務工作,在他的支持下,眉山市公安局劃撥30萬元經費給Y分局。此外,王志剛協調多部門,將一些禁毒案件分給Y分局辦理,還同意Y分局辦理的涉毒案件中的罰沒收入可以全額返還Y分局。

經過王志剛的協調,Y分局成功辦理一些眉山市公安局轉交的涉毒案件,暫扣、處置了一些涉案款項。為了答謝王志剛的幫助,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Y帶著10萬元來到王志剛辦公室。當時只有王志剛一人在場。Y將裝有現金的袋子交給王志剛,「謝謝剛哥,有時間再請領導吃飯」。王志剛沒有拒絕。

Y稱,這10萬元中的9.5萬元是他先墊付的,再想辦法報銷。

眉山市公安局副調研員G

成功調工作花錢表謝意

G稱,他一直在仁壽縣公安局工作,希望可以調到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由於曾經和王志剛發生過爭吵,他擔心自己調往市局會遭到王志剛在黨委會上的反對,於是在自己即將被借調到市局之前聯繫王志剛,希望王志剛能支持他。王志剛回應稱沒問題。

2011年11月7日,G成功借調到市局。工作幾天後,G取了10萬元錢裝進信封,來到王志剛的辦公室,將10萬元送上,「王局,謝謝你的支持」。王志剛只是笑了笑,將錢收了起來。就在G借調滿一個月左右後,他被正式調到市局工作。G認為,王志剛一定是沒有反對,所以願意拿出10萬元答謝。

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兼D區分局局長W

為免受制約示好並疏通

在承認行賄的6人中,W是較為特殊的一位。他擔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兼D區分局局長,其職位和王志剛屬於平起平坐,這樣一名公安高官為何要向與其平級的王志剛行賄?

W稱,2012年4月,他已經升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兼D區分局局長,但聽說王志剛在市局屬於強勢領導,分管領域較多。

W認為,他在工作中受到了王志剛制約,且王志剛多次表示D區的工作要有他的支持才好開展。W於是便產生了找王志剛疏通一下的意向。W稱,2012年4月底,他將10萬元送到王志剛的辦公室,王志剛欣然笑納。

眉山市公安局M區分局局長L

為獲得提升曾兩次行賄

L稱,他長期在眉山市某縣公安局任副職,早就有了想陞遷的想法。

2011年8月末,正值換屆,L認為王志剛在市局的話語權重,如果能得到他的推薦,自己應該可以順利陞遷。於是,在一個週末,L取了5萬元來到王志剛家中,希望王志剛可以推薦他到異地擔任正職,他將錢放在桌子上便走了。王志剛沒有拒絕。2011年11月,L升任眉山市某縣公安局政委。

2012年6月,L報名參加眉山市公安局M區分局局長的推選。L再次找到了王志剛,送上5萬元,希望能得到王志剛的幫助。王志剛再次收下了錢。就在王志剛被抓前幾天,L被任命為M區分局局長。

眉山市公安局M區分局政委W

聽領導暗示主動去送錢

W稱,2007年4月,他參加競選後擔任眉山市公安局副調研員。王志剛曾多次「吹風」,說幫他拉過票。

同年5月的一天,W約請王志剛等多人在眉山市一家飯店吃飯。席間,王志剛向W提出,家中剛買了房子,還差點裝修款,希望能借點錢用。

W認為,這是王志剛在向他要錢。想到和王志剛搞好關係有利於陞遷,他很快準備了5萬元,約好王志剛後將錢放進王志剛的車內。W還稱,他看到了王志剛將錢從車內放進後備廂。

供述行賄時,W任眉山市公安局M區分局政委。

眉山市洪雅縣原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向俊平

為順利扶正花錢換肯定

向俊平稱,2009年上半年,他主持眉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工作,已經夠了升任副處級的年限,而當時王志剛分管經偵工作。

為了能陞遷副處級支隊長,向俊平準備了5萬元裝進袋子裡,來到王志剛辦公室,「王局,希望支持我當上副處級支隊長」。

王志剛回應稱沒問題。向俊平將錢放進桌子的抽屜裡,王志剛說了幾句客氣話後收了錢。此後不久,向俊平任眉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

2013年8月23日,因構成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向俊平被青神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20日,眉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向俊平的罪名未改變,刑期改為11年。

      責任編輯: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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