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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境外追贓:薄熙來別墅仍未追繳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0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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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法国别墅(资料图)

【文匯網訊】過去數年,對在逃嫌犯展開國際追逃追贓是中國相關部門的重要內容之一,又以追逃涉嫌職務犯罪的官員更為緊急和棘手。2014年年初,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來繩之以法。中國境外追逃追贓為何如此緊迫?外逃人員都有誰,逃向何處?國際追逃追贓並非易事,存在哪些技術難題,有哪些制度因素的牽絆,又可以如何解決?

據《財經》雜誌報道,正廳級官員宋士合,是公開案例中從美國成功遣返的兩名官員之一。七年前,這位原黑龍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回國受審時,拿出懺悔書,講述潛逃13年的生活,稱「美國不是天堂」,還告誡逃亡貪官們早日迷途知返。

過去數年,對在逃嫌犯展開國際追逃追贓是中國相關部門的重要內容之一,又以追逃涉嫌職務犯罪的官員較為緊急和棘手。2014年年初,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來繩之以法。決心可見。

反腐高壓態勢下,國際追逃追贓的大網在悄然密織,近日高調收緊。公安部、最高檢先後分別啟動針對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的國際追逃追贓行動。隨後,「兩高」及有關部門發出督促這些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以公安部今年7月22日啟動的專項行動「獵狐2014」為例,截至11月23日,行動開展4月有餘,已從57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勸返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318名。其中,緝捕169名,勸返149名,涉案金額千萬以上的88名,派出的60餘個境外緝捕組無一失手。

同時,今年10月10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由強勢反腐的中央紀委承擔具體工作,參與成員囊括「兩高」、外交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負責人,將推動建立追逃追贓國際合作網絡、組織重點個案追逃追贓、研究反腐敗追逃追贓措施和計劃等。

反腐追貪的國際共識也已達成。在11月初於北京召開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會議上,第一個由中國主導起草的國際反腐敗宣言《北京反腐敗宣言》獲得通過,這意味著,APEC成員將攜手剷除亞太地區「腐敗避風港」,聯合反腐是大勢所趨。《北京反腐敗宣言》中,成員各方承諾「通過引渡、司法協助、追回腐敗所得等手段」消除腐敗,並「考慮在本經濟體法律允許範圍內,通過更加靈活的手段追回腐敗所得」。

可以預見,官員外逃的生存空間將越來越窄,更多的官員也將夢斷境外逃亡之路。

美國、加拿大被認為是較多外逃官員的目的地。「我們致力於不讓美國成為任何竊國大盜獲利的天堂。」美國司法部發言人皮特·卡爾(Peter Carr)對《財經》記者說。兩國的相關人士受訪時均表示願意深化與中方的合作。

中國境外追逃追贓為何如此緊迫?外逃人員都有誰,逃向何處?國際追逃追贓並非易事,存在哪些技術難題,有哪些制度因素的牽絆,又可以如何解決?

「特別」行動

最高檢和公安部的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背後都離不開中央紀委的支持與協調。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後,更多的工作在陸續進行。

對公職人員集中開展國際追逃追贓的大網已經撒開。2014年9月26日,最高檢部署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曹建明檢察長強調,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研究確定追逃追贓的主要方向和重點對象。

中國各地檢察院隨之跟進,從黑龍江、浙江、江蘇、廣東潮州等省市檢察院的公開信息可梳理出大致方案:首先,摸排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名單,建設在逃人員數據庫。長期以來,不乏研究人員和媒體估算在逃官員的數量,但官方從未公開發佈相關數據。

其次,逐案落實專人負責的辦案責任制,並根據案情制定工作方案。其中部分地方甚至對每宗案件確定辦案領導、辦案人員、辦案預案。同時,加強與公安、銀行、通訊等部門協調配合、交換信息。一旦確定人員出逃境外,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面向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報(緝)」。

其中,黑龍江省檢察院計劃今年10月底前,各市分院全面摸清本轄區立案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潛逃境外的情況,確定重點追逃名單和擬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件名單。10月和11月,將督促檢查省院交辦的案件辦理情況。其目標是實現境外追逃有突破,境內現有積案清理10%以上,新發生的潛逃案件抓獲率達30%以上。

同是專項行動,最高檢的部署方案與公安部「獵狐2014」有類似之處。「獵狐2014」4個月緝捕勸返318人,遠超過去年全年抓獲的151人。公安經偵部門立案管轄的經濟犯罪主要是集資詐騙、票據詐騙、金融詐騙,以及公司、企業人員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

公安部「獵狐2014」行動辦負責人、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劉冬對《財經》記者稱,專項行動自今年4月開始準備,7月22日啟動,之所以在短期內有突破,可歸納為「以我為主、快速反應、主動出擊、情報導捕」的機制。

「以我為主、主動出擊」是指派工作組到有關國家、地區開展工作。「過去有案件需要協助,我們給相關國家發出請求,但對方如何處理、輕重緩急我們不知道。現在,以我方為主,帶著新鮮的線索追出去,到相關國家去,在當地警方配合下開展追捕。在工作中,我們會根據掌握的動態情報積極引導他們。」劉冬說。

在辦案方式上,公安部行動辦實行「一人一檔、一案一策」。如案件情況緊急,啟動綠色通道。一般先由地方匯報其轄區內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案件,公安部第一時間通過相關部門查找嫌疑人蹤跡。一旦確定了嫌疑人的大致逃跑路線,在沿線國家都會部署查緝。

在行動辦對案件綜合甄別後,則由公安部專項行動辦人員和地方辦案人員組成行動小組,根據嫌疑人的信息制定追逃策略。與嫌犯所在國警方或移民部門溝通後,即刻派出行動組配合當地執法部門開展工作,移交程序完成後由行動組將嫌犯押解回國。

即便是最後程序的押解,也並非易事。一線辦案人員郝言(化名)說,有些國家要求迅速押解,限時24小時完成,必須做好預案並及時應對突發。

境外追逃「突發情況千奇百怪」。近日,另一位辦案人員林坤(化名)從南美成功追回一名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在和當地移民局辦完交接手續後,正待登機時狀況頻出。國外一家航空公司以機票超售為由拒絕他們登機,改簽下一航班後還是未能成功登機,不得已改簽次日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中間頗費周折。這位辦案人員稱,事先方案越具體越好,和當地如何溝通、沿途可能遇到的問題、線路安排都要周密部署,臨時更改相當麻煩。

最高檢和公安部的專項行動,背後都離不開中央紀委的支持與協調。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後,更多的工作在陸續進行。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稱,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包括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及時掌握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外逃情況,加強國際合作、健全法律法規和關口前移等,控制外逃黨員和公職人員。

「經濟犯罪形勢近年來高位運行,但並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外逃現象,而是緩步趨升。」劉冬稱。

誰在逃、逃向哪

在《財經》搜集的48名外逃的國家工作人員中,18人來自黨政機關、事業單位,14人來自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人員,有15人服務於金融機構且以銀行為主。級別最高者是雲南省原省委書記高嚴

據統計,此次公安部緝捕勸返的318名嫌疑人中,被勸返者約47%,約有半數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佔、非法集資等犯罪。

在外逃人員中,公眾更加關注公職人員即官員的外逃及緝捕情況。目前,最高檢還未公佈此次專項行動的「戰果」。此前的公開數據顯示,2012年至2014年6月,檢察機關從境外緝捕歸案職務犯罪嫌疑人28人。

有名可查的最早外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是陳新國,他是原中國進出口公司武漢分公司保成路商場經理。最高檢在1991年的工作報告中稱,「值得嚴重注意的是,不少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內外勾結,出賣國家經濟情報,策劃攜款潛逃。」其中廣東省已有200多名嚴重的貪污、受賄罪犯作案後外逃,已追捕回80多人。報告稱,這類案件在內地也有,如陳新國貪污200多萬元後攜款潛逃國外。

三年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稱,「近年來,貪污賄賂等犯罪分子攜款潛逃情況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備有多國護照,把巨款存到國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敗露後就外逃。」

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原巡視員、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黃風對《財經》記者稱,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嫌疑人攜款外逃是相當長時期的現象,很難具體劃定最早起始年限。在沒有簽署引渡協議、司法協助條約時,「對這類問題一籌莫展,曾經一度飽受困擾。」

中國逐漸建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機制是在近30年內。「上世紀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陸續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等,才獲得境外追逃追贓的法律手段。」黃風稱。

《財經》記者梳理了公開信息可查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外逃個案,共涉及83人。其中,48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金融機構人員),除4人信息缺失嚴重外,另31人涉及經濟犯罪。

分析其中20名有誘因可查的國家工作人員案例,其中15人系因得知被舉報、利益相關人被查、被辦案部門談話或調查後外逃,另5人因借款、賭博、炒股無法償還而外逃。

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分析,國家工作人員在逃或「失聯」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擔心貪腐問題暴露而逃之夭夭;另一種是因違規經商、參與賭博等導致債台高築,無法還債而脫離工作崗位不知所蹤。外逃的途徑則有多種,如利用事先準備的假身份證、假護照跑到國(境)外,有人是利用出外訪問、考察之機滯留國(境)外不歸,有人是請休假期因私出國(境)不歸。

目前,中國境外追逃的途徑有四: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其中引渡程序最為繁瑣、週期長。

在48名國家工作人員案例中,有20人查不到緝拿歸國的信息,1人因癌症亡命美國,另外27人被緝捕歸國的時間主要集中在2000年後(含2000年),在2000年前歸國的僅有3例。

中國與俄羅斯和蒙古國簽訂引渡條約較早,分別在1995年和1997年。中國分別從兩國引渡的首例職務犯罪嫌疑人,出逃時間都在1998年,但成功引渡各耗時四年和兩年,可見國際司法合作的複雜、引渡程序的繁瑣。

黃風曾參與40餘項中外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等談判及有關文本的準備,並參與辦理一些案件的國際司法合作事務。他稱,近年來中央對境外追逃追贓較為重視,反腐力度加強後,對職務犯罪的追逃追贓更是反腐的重要一部分。

「中央紀委起主導作用,其從2002年起把追逃追贓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主要進行有關的法制建設和個案協調。」黃風介紹。法制建設方面,當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5年生效)處於醞釀、起草階段,中國要加入就涉及有關制度的對接問題,因此中央紀委牽頭,聯合「兩高」、公安部等開始進行法制建設和相關改革,比如刑法、刑訴法的修改與完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和引渡條約等簽訂;個案協調則是因在引渡的案件中被請求國會提出判刑的要求,必須有專門機構協調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

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分別建立境外緝捕和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的聯絡協調機制,辦公室均設在中央紀委。

黃風把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外逃的人群分為五類:第一類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第二類是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第三類是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企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第四類是民營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人員;第五類是私人。

「私人、企業類人員多是在金融詐騙、合同詐騙後攜款潛逃。」黃風認為,後三類人因流動性大難以統計具體數字,但第一類和第二類的數據易於統計且是追逃追贓的重點對象。

在《財經》搜集的48名外逃的國家工作人員中,有18人來自黨政機關、事業單位,14人來自國有企業和國有公司人員,有15人服務於金融機構且以銀行為主。其中有明確信息可查的、廳級以上幹部為13人,級別最高者是雲南省原省委書記高嚴。

黃風介紹,國家工作人員一般外逃到發達國家,倉促、臨時逃跑的則多選擇周邊國家。

統計顯示,在有逃向信息的45名國家工作人員中,有10人流竄至兩地及以上,逃至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的共有30人次,逃往中國近鄰國家和地區如泰國、柬埔寨、菲律賓、緬甸、俄羅斯、日本、蒙古、香港的有21人次。

與此對應,經濟犯罪的外逃者選擇前述發達國家的有13人次,選擇前述近鄰國家的有15人次,還有人出逃非洲。

其實,公開信息可查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外逃和追逃個案僅是少量。公安部曾發佈,2008年至「獵狐2014」行動前,先後從5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功追回810餘名經濟犯罪嫌疑人。

最高檢自2003年的歷年工作報告,向社會回應了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情況,但未細分有多少人是從境外緝捕歸案。報告顯示,自2000年開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開展追逃行動,自2002年底共捕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5115名,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20多億元。2003年至2007年,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4547名,追繳贓款贓物244.8億多元。隨後五年,職務犯罪追逃和追贓分別增長37%和126%。2013年,追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贓101.4億元。

因此,2003年至2013年間11年的數據顯示,平均每年抓獲的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約1048人。對比2012年至2014年6月兩年半內,檢察機關從境外緝捕歸案職務犯罪嫌疑人28名來看,如不考慮境內、境外在逃的比例,可知上述數字中境外追逃追贓的比例極小。

境外追逃的障礙

中國的反洗錢調查是一個薄弱環節,在資產轉移取證方面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很難在境外相關的訴訟程序中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這些資產

境外追逃追贓難在哪裡?外逃官員的追捕追贓是否更加特殊?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被認為是外逃的首選地。公開信息可查,中國從美國成功遣返的共有2例,分別是中國銀行(3.37, 0.04, 1.20%)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和原黑龍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宋士合,兩人均在美國逃亡13年。

中國和美國有長期的司法合作。1998年,雙方成立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並下設反腐敗工作、刑事司法協助專業組等。該小組中方的參與部門有司法部、外交部、公安部等,美方的參與部門有美國司法部、國務院、國土安全等。2000年,雙方簽訂中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皮特·卡爾對記者表示,通過該小組,中美雙方每年都定期商討司法協助、執法等事項,商討內容包括在對方國家逃犯的情況。下次會議將於2014年12月在北京舉行。

美國司法部犯罪司外國貪腐局前助理局長艾德門茲(Nathaniel Edmonds)稱,中美合作的主要障礙在於中方的證據、材料與美方標準尚有差距和未簽署引渡條約。美國可藉由移民法規將非法入境的人士遣返,但很多官員是通過合法途徑進入或滯留美國,除非中方提供特定人士非法入美的具體材料,如申請綠卡時提供虛假信息等。

中美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列明瞭15項請求協助包括的必要和可能的形式和內容,如關於偵查、起訴或訴訟的事項及性質說明;證據、資料或其他協助的目的和相關性;任何被取證人員的姓名、性別、職業和所在地的資料;需搜查的地點或人員的準確說明等。

另一位受訪的現任官員則表示,美國司法部門每天收到不少來自各國的請求,再依要求轉給相關部門,如果表述不清楚或不符合標準,請求就會被擱置一邊。此外,中國還會對一些案件的信息有所保留。不過,最近中美兩國加強了溝通,且經過以往長期的接觸與合作,「中國對於如何提出請求足以促使美國採取行動更有經驗」,近來雙方合作的案例已越來越多。

在相關技術細節上,中國的一名辦案人員稱,由於很多案件來自基層,他們對國際司法協作和不同國家的具體標準欠缺經驗,在準備、翻譯所需證據和材料方面不太熟練,在請求國際協助時還必須再重新編排、審核,「所需的工作量非常大,翻譯材料逐字修改。」另外,有些嫌疑人出逃後,辦案單位難以短時間內有效取證。

加拿大駐華大使趙樸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也談到了與中國合作時遇到的案件延宕問題:「一個困擾是,現在大部分案件很難很快找出都有哪些人捲入其中。因而,在我們得等到協助請求稱某人被捲入一些犯罪事件時。要得到結果總是會有數年的延遲。」

曾參加過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有關會議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稱,國際追逃追贓是近年會上的重要議題,「外逃人員和贓款多是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雙方訴求有很大不同,每次開會發展中國家都會提出很多問題。」

他認為,貪官追逃追贓之所以困難,還與中國過去的反腐體制有關。涉及黨員的違紀違法,先由黨內審查再移交司法機關,而不少官員外逃發生在聽到風聲或紀委人員剛與其談話後,有些甚至還未案發。賄賂犯罪通常比較隱秘,檢察機關的偵查權也不完善,「這種情況,檢察機關很難立案或查實案情,紀委材料又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國際司法協助,還需考慮雙方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差異,在長期交流合作中深化。

以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案為例,中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共耗時12年,雖然加方在2000年就對賴下達離境令,但他還是又「賴」了11年,申請「政治避難」、暫緩執行遣返和遣返前風險評估等,用盡法律程序。因此,申請避難和擔心酷刑風險也會成為一些外逃官員提出的抗辯理由。

對此,趙樸稱,加拿大重視移民,「我們對移交外國公民是慎重的,包括中國公民。」每一個在加被要求移送出境的人,都享有適用法律抗辯的權利,這意味著一些人會使用所有的法律工具作抗辯。這時候請求方提供最佳的證據與抗辯證據抗衡,就顯得非常重要。也因此,對一些複雜案件,驅逐和移送相關人會需要很長時間。但一旦簽發移送令,加拿大邊境服務機構會立刻執行移送,「這些案件享有最高優先權,特別當一些案件涉及到國家安全、有組織犯罪等。」

中國近年也在探索境外追逃的途徑,如替代引渡的異地追訴和勸返。黃風稱,美國也願意和重視通過替代措施合作,余振東案就採取了異地追訴的方式,中國向美國提供了余振東犯罪的大量材料,同時也對余振東做了一些工作,最後他考慮到在美國可能面臨的長期服刑,自願選擇被遣返回國。

境外追贓則更加複雜,《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雖有專門的框架性規定,但實際操作還需請求國自己摸索和積累經驗。

艾德門茲稱,請求方需要證明資產來源非法,並且和流向美國的資產是同一款項,經美國的司法系統認可後才能扣押、沒收。這些財物來自不同賬戶和所有人、流經多個國家,「現在洗錢的空殼公司又很多,證明起來非常困難。一般而言,美國的辦案機關在追查這類財物前,手上就有很多證據,但中國的一些案例通常並非如此。」

「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的方式越來越隱秘和高科技,現在主要是通過洗錢的方式,比如簽訂虛假貿易合同、在境外註冊離岸公司、利用境外博彩業貸款等,靠一般的銀行賬戶洗錢已經不能滿足轉移大額資產的需求。」黃風舉例,在余振東案和薄熙來案中,一些資產的處理方式就是洗錢。「但中國的反洗錢調查恰恰是一個薄弱環節,在資產轉移取證方面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很難在境外相關的訴訟程序中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這些資產。」

趙樸稱,如果當事人很擅長隱藏或者轉移資產,難以發現和識別非法財產是現實問題,確實需要關鍵證據,還經常遇到嫌疑人在加拿大,但財產在其他國家的情況。「我希望我們能與中國權威機關建立更深層的聯繫和合作,因為其中大多的調查需要由中國來做出。」

國際合作的未來空間

在境外追贓上,近期中國或將有重大突破。去年,中國和加拿大已就返還財物和分享被沒收資產協定達成一致,並草簽了協定。同時,中國正在探索更多的法律途徑

美國洛杉磯核桃市皮埃爾路688號是一座別墅,佔地4800平方米,為2002年11月27日由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和妻子王興耗資86萬美元購買。這座別墅住宅居住面積約380平方米,共有五個臥房、五個浴室和三個車庫。在山西晉城女商人丁書苗案發後,2011年2月,這幢住宅屋主變更為王興一人。今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棟別墅能否追繳回來,成為外界關心的話題。

成為焦點的還有薄熙來被認定用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嘎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法院判決稱會對此繼續追繳,予以沒收,不過一直沒有下文。

在境外追贓上,近期中國或將有重大突破。去年,中國和加拿大已就返還財物和分享被沒收資產協定達成一致,並草簽了協定。

「加方立場希望保護移民的多樣性,但我們也不想被看成是所有罪犯尋找的目的地。加拿大政府也沒有任何意願想要將那些需要被追回的腐敗官員和不法商人的財產留在加拿大,我們非常希望這個協定能夠生效。」趙樸說。

「我們預期雙邊正式的簽字儀式將在近期發生。這是中國就此簽訂的第一個專門合作協定,中國可將此作為模板總結到與其他國家的合作中。這對反腐、中國的國際合作將是一個重大信號。一旦協定公佈,我希望這會使得腐敗官員在轉移資產時有所退縮。」趙樸稱,中加兩國在不斷加強合作,近年來中方經驗變得更加豐富,能更好理解加方所需要的充足證據。從2008年起,加方已經遣返了2472名中國人士回國,其中206名是中國通緝的要犯。

趙樸透露,追贓的一個挑戰是發現和識別非法財產,這份協定將覆蓋所有可識別的財產。作為請求方,需要做大量調查,提供能證明非法資產的關鍵證據。在返還財產方面,加方希望的是中國法院發出的沒收令,使其能據此對該財產實行沒收。協定還包括可預計財產的分擔,比如說需要扣除被請求方為此進行偵查、起訴等發生的費用。

同時,中國正在探索更多的法律途徑。2014年8月29日,「海外追贓第一案」在江西上饒市中級法院開審。檢方指控,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基建專項資金9400萬元,並將其中的2953萬餘元轉至新加坡。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後不能到案,因此依法提請法院沒收其違法所得2953萬元並追繳其他涉案財產。

該案得益於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其中專門增設了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針對的即是貪污賄賂、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一年以上不能到案或死亡的情況,檢察院可據此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程雷解釋,此項立法的原意是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的有關精神,並回應中國面臨的貪官外逃、貪官自殺的社會現象,「立法討論時,很多人都提到了外逃貪官轉移資產的問題。」「特別沒收程序」適用於逃匿一年以上的情況,法院受理申請後還應有六個月的公示期,可以相信陸續會有更多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這也是最高檢在部署追逃追贓時強調的一點。

透明國際東亞及南亞地區事務高級主任廖燃則建議,中國應多探索追逃、追贓的方法,不僅限於刑法手段,還要多採用通過境外民事訴訟追回資產,「這種方式在國外比較容易被接受。」

趙樸還建議,中國可以採取措施察覺、預防官員外逃,並採取更多行動預防資產轉移。

對此,黃風認為應該強化、完善中國的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制度。一是將反洗錢的義務從傳統金融機構擴展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房地產商等;二是完善立法漏洞。中國的洗錢罪通常限定於「協助」上游犯罪人掩蓋、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但貪污受賄者本人通過洗錢方式向外轉移資產卻不被單獨定罪,也因此出現了一些貪污賄賂罪犯存在洗錢行為但未定罪的情況。另外,隱瞞境外存款罪也基本被虛置。實踐中,被告人會抗辯稱是他人幫忙轉移資產自己並不知情等,取證和認定都存在困難,解決不了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的問題,當務之急是確定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罪。

目前,境外追逃追贓的國際環境利好。今年8月召開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反腐敗系列會議,通過了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職權範圍文件,旨在加強以追逃追贓為重點的個案合作、經驗分享和能力建設。至今年9月,中方已與63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條約,此外中國還在加快推進中德等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談判。

《北京反腐敗宣言》也再次重申,要將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建成一個亞太地區反腐敗與執法機構間分享信息與交流經驗、技術的非正式合作機制,為偵測、調查並起訴腐敗、賄賂、洗錢與非法貿易提供便利。「加強腐敗官員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動相關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打擊腐敗、賄賂與非法資金流動。」

11月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稱,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日前正式運行。據該網站,執法合作網絡的主席由當年APEC反腐敗工作組主席擔任,設秘書處,有80人左右的執法人員。這一機制的反腐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在此之前,今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34個成員國,以及中國、巴西、新加坡等13個國家在OECD年度財長會議上共同簽署了《稅務事項信息自動交換宣言》,承諾執行OECD制定的「銀行間信息自動交換新標準」。

黃風認為,這一標準主要是對資產國際流通起到稅務監管的作用,作為一項行政協議,適用於在行政層面上相互交換情報,按照國際規則這些情況只能用於協定所確定的目的。這些信息也可以給刑事調查和司法協助提供線索。

他建議,中國的反洗錢機關、稅務監管、財政機關、司法機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機制,而不是讓有些信息只在職能部門掌握,對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調查、偵查不起作用。

對於當下正在進行的強勢反腐,程雷還建議將反腐納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推進中國的反腐體制機制改革,以便更好的開展國際合作。

另外,程雷建議改革中國訴訟制度中的立案審查制度。該制度吸收了蘇聯的經驗,程序比較僵硬,當時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把無辜的人捲入刑事司法程序,過濾掉不需要進入刑事程序的小案件,通過訓誡、教育、行政處罰等方式處理。但現在多數國家都採用登記制度,只要有舉報、報警,不論事情大小,偵查機關就應登記然後核實,所謂的入口寬但篩查嚴。中國的立案審查帶來的問題是,「刑事立案需要先審查是否夠定罪標準,但不立案就不能進行更多的調查和核實工作,這是矛盾之處。」

「總之,中國和西方國家合作,尤其是歐美國家,讓對方對中國沒有成見或誤解,最終就是不斷推進法治,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實際上中國也在這樣做。」黃風一直提倡減少非暴力經濟犯罪的死刑。

變化正在進行中。目前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集資詐騙、走私假幣等九個罪名的死刑,大部分是經濟犯罪。

      責任編輯: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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