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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就南海問題所提仲裁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0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評社報道,「昨天,外交部受權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重申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的嚴正立場,並從法律角度全面闡述中國關於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接受專訪時表示,談判始終是國際法認可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國際社會傳遞一種信息:有關國家要妥善解決在南海的爭端,強加於人行不通,磋商談判是正道。」

立場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的仲裁

《京華時報》報道,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文件指出,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解讀

記者:為什麼我國政府要針對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就管轄權問題發表立場文件?

徐宏: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中國政府對此堅決反對,一再申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嚴正立場。

菲律賓不顧中國的強烈反對,執意推進仲裁程序。一些人士不明真相,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表示疑惑。還有人別有用心,片面或歪曲解讀有關國際法規則,藉此指責或影射中國不遵守國際法,妄稱中國為國際規則的「挑戰者」。

針對這些情況,中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從法律上闡明中國認為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闡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以匡正視聽。

依據 仲裁庭對菲所提事項無管轄權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對中國南海部分島礁實施非法侵佔或提出非法主張,並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等活動。菲律賓上述行為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嚴重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一直進行嚴正交涉和抗議。

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三類:一是中國在南海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二是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巖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三是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關於第一類仲裁事項,很顯然,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然而,國家的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這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範圍。關於第二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與主權問題不可分割。關於第三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基於對有關島礁享有的主權和基於島礁主權所享有的海洋權利,中國在南海的有關活動合法正當;菲律賓主張中國的活動進入其管轄海域,但裁定此類事項首先要確定有關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

菲律賓要求在不確定相關島礁主權歸屬的情況下,先適用《公約》的規定確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並提出一系列仲裁請求,違背了解決國際海洋爭端所依據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國際司法實踐。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任何仲裁請求作出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對本案涉及的相關島礁以及其他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產生實際上海域劃界的效果。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範疇。仲裁庭對菲律賓所提仲裁沒有管轄權。

通过谈判解决争端中菲有协议

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早有共识。

中菲两国之间一系列双边文件清楚地表明,双方同意或承诺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中国和菲律宾均为签署方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并且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等规定,有关争端应当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目前,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建立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就“南海行为准则”展开磋商,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为南海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创造条件。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努力背道而驰,其目的并非像菲律宾所标榜的那样寻求和平解决南海问题,而是试图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以通过对《公约》的所谓“解释或适用”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并按其单方面主张和意愿解决南海问题的目的。对此,中国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发布排除声明菲试图绕过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这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适用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适用于海域划界的国际法,既包括《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海域划界既涉及权利基础、岛礁效力等问题,也涉及划界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实现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划界的框架下,与有关当事方基于《公约》、一般国际法和长期历史实践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

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但却请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岛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等等。上述仲裁事项实际上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间接地进行了海域划界。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理应受到尊重,菲律宾试图绕过中国排除性声明提起强制仲裁的做法是滥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解讀

記者:我國政府的立場文件明確指出,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一立場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徐宏: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是十分明顯的,立場文件主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是從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來分析。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領土主權問題,而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範疇。《公約》框架下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僅限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無權處理《公約》以外的事項。

二是從中菲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來分析。中菲兩國之間通過一系列雙邊和多邊文件,已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達成共識,排除了其他方式。這是雙方之間的國際法義務。菲律賓單方面就有關爭端提起仲裁,違反了兩國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國際法。

三是從《公約》本身的爭端解決條款來分析。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認為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從上述三個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明顯沒有管轄權。

觀點

當事國直接談判為最優先方式

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確定自身管轄權方面的權力時,也必須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菲律賓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明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中菲之間存在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還要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助於爭端的和平解決。

鑒於上述,並基於仲裁庭對本案顯然沒有管轄權,中國政府決定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以捍衛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確保中國依據《公約》作出的排除性聲明起到應有的效力,維護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南海問題涉及多個國家,加上各種複雜的歷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實現最終解決。中國堅持認為,有關各方應當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和談判尋求妥善的解決辦法。在有關問題得到徹底解決之前,各方應當開展對話,尋求合作,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定,不斷增信釋疑,為問題的最終解決創造條件。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會改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主權的歷史和事實,不會動搖中國維護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不會影響中國通過直接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以及與本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政策和立場。

>>解读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菲律宾提起仲裁是依据《公约》的规定,仲裁本身也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中国是《公约》缔约国,也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却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令人难以信服。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徐宏: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

根据国际法,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端是各当事国的主权权利。国际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必须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以当事各国的同意为基础。在一个双边争议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另一方不得强行提起仲裁。

《公约》虽然规定了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但适用这类程序是有条件和限制的。这类程序只能用于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当事国之间自行选择了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也优先于这类强制程序;一方当事国还可根据《公约》作出声明,将特定事项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如前所谈,仲裁事项的实质是根本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领土主权问题;中菲之间已达成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而且中国从未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程序。因此,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显然是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上不应该提倡这种做法。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是捍卫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是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记者:菲律宾的核心诉求涉及中国依据南海断续线所主张的权利,国际上也有一些声音希望中国依据国际法澄清南海断续线的含义,而立场文件并未回答这些问题,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徐宏:1948年,中国政府在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立场文件在叙述有关南海问题的历史经纬时提及这一史实。

中国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一直为中国政府所坚持。

在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前提下,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阐明了仲裁庭对于仲裁案没有管辖权,而不就仲裁事项所涉实体问题作出回应。这一点在立场文件的引言部分作了清楚的说明。

意义

向国际传递信息强加于人行不通

记者:据了解,仲裁庭要求中国于今年12月15日前提交辩诉状。我国政府选择在这个时机发表立场文件,是否可理解为是对仲裁庭上述要求的回应?立场文件的发表会对仲裁庭发挥何种作用?

徐宏: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也不是针对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应。发表政府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立场不会改变。

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针对仲裁案管辖权问题阐述法律观点和理据,从法律上反驳了菲律宾的无理主张,也彰显了中国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的形象。我相信,任何真正秉持法治精神的机构和人士都会尊重和理解中国政府的立场。

记者:我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对处理南海有关争端、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有何积极意义?

徐宏:立场文件从法律上阐明,为什么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没有管辖权,为什么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于法有据。立场文件同时强调,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国际社会传递一种信息:有关国家要妥善解决在南海的争端,强加于人行不通,磋商谈判是正道。

正如立场文件所指出的那样,通过谈判,中国已与绝大多数陆地邻国彻底解决了边界问题,也与越南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事实证明,存在分歧不可怕,问题复杂也不可怕,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磋商和谈判,就可以增进互信、积累共识,逐步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处理南海问题理应如此。

中国敦促菲律宾尽快回到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中国也愿与有关各国一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妥处分歧,加强合作追求共赢,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責任編輯:陳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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