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在私人婚喪慶悼和商業活動等場合不得奏唱國歌。
《意見》規定了可以奏唱和不可以奏唱國歌的場合,規定了奏唱國歌時的禮儀。《意見》規定,奏唱國歌時,應當著裝得體,精神飽滿,肅立致敬,有儀式感和莊重感;自始至終跟唱,吐字清晰,節奏適當,不得改變曲調、配樂、歌詞,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語、擊節、走動或者鼓掌,不得接打電話或者從事其他無關行為。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在外事活動中,著裝應當符合外事活動要求;遇接待國賓儀式或者國際性集會時,可以連奏有關國家國歌或者有關國際組織會歌。在運動賽會上,國歌奏唱儀式開始前應當全體起立;比賽中遇奏國歌的情況,在不違反競賽規則的前提下,應當遵循裁判指示暫停比賽活動。在學校活動中,少先隊員應當行隊禮。
>>可以奏唱的場合
重要的慶典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正式的外交場合或者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舉行升旗儀式時,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者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中獲得冠軍時,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鬥爭場合,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
>>不得奏唱的場合
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