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實施。根據《辦法》,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部分行政處罰委託於機場,以此加強機場公共區秩序管理。困擾機場的黑車攬客、航站樓亂停車等「頑疾」有望得以解決。
授權執法涉及兩類行為
據新京報報道,《辦法》最大的突破在於,設置了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機場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模式。
《辦法》提出,有關行政部門在機場公共區進行行政執法應當告知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予以配合並提供便利。同時,有關行政部門也可委託機場管理機構,對在機場公共區發生的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機場環境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等7種處罰。
相關負責人表示,機場管理機構只能獲得處理擾亂公共秩序與破壞環境兩方面的權力委託,最多獲得罰款權。罰款金額也必須受到嚴格限制。目前,受委託內容沒有確定,因此是否有罰款權也無法確定。涉及人身權的,只有公安機關有權處理,機場不會獲得行使拘留權。
委託方為執法過錯「買單」
首都機場相關負責人介紹,關於委託行政執法,《辦法》規範了什麼情況下行政執法部門會提出委託。條文規定,範圍限制在機場公共區,作為地域性管理的授權。針對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機場環境的兩類行為做出委託。首都機場作為受托方必須要有合格的執法人員,取得執法證書,在委託的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受托行為,且必須接受委託方監督,即時報告有關履行委託的行政處罰的情況。在符合這些條件下,市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可能委託機場管理機構。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辦法》規定,如果機場在受托執法中出現問題,行政過錯將由委託方代為受過。
亮點
禁止強行登占航空器
乘客衝入停機坪、霸佔機艙等事件,此次被《辦法》明確列入了禁止行為。違反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明確禁止的四類行為包括: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強行闖入滑行道、客機坪,強行登、占航空器;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和其他安全防護設施;其他威脅航空運輸安全、擾亂機場秩序的行為。
多部門介入旅客滯留疏散
《辦法》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通過信息顯示屏、廣播、網絡等方式及時發佈航班計劃、航班實時到達和出發時間、進出機場地區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務設施指南等信息,並與市交通行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當機場發生大量旅客滯留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疏散滯留旅客,同時將滯留情況及時向市交通行政部門、機場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市交通行政部門、機場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力,疏散滯留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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