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經多方核實瞭解到,1月6日晚,廣西南寧市邕寧區中和鄉派出所民警黃某在中和鄉興和街一帶遺失一把公務手槍,至今仍未找到。
據中青在線報道,14日下午,記者在事發地中和鄉街道未見尋槍告示。據當地村民介紹,公安人員已開始逐家逐戶排查。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中和鄉派出所工作人員介紹,丟槍時間約為1月6日晚9點多。事發後,警方在當地尋找,並對店舖、學校以及住戶展開詢問,希望獲得線索,並承諾對「提供線索或交回槍支子彈者,予以5萬元獎勵」。
事發後當地學校也展開了安全教育工作,校方叮囑外出學生避免前往複雜場所,並要遠離可疑人員。
近年來,廣西發生了多起警察丟槍案:2010年,廣西荔浦縣一派出所所長醉臥街頭,丟失配槍;2014年3月23日,廣西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丟失一支警用「六四」 式手槍,當地發佈通告懸賞10萬元尋槍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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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近年警察丟槍事件
2014年河南商報報道:5月,網曝四川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5月26日,合江縣決定給予許江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5月23日,天涯社區等論壇網帖反映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丟配槍,並披露其與該縣一大型汽修企業存在不正當關係。當日,合江縣紀委、縣監察局對許江違反槍支使用管理規定等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四川省公安廳對此也高度重視,要求徹查,並派出了工作組指導處理。
經調查認定,許江嚴重違反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5月26日,經合江縣監察局研究,報合江縣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合江縣公安局原給予許江行政記過處分的決定,給予許江開除公職處分。經合江縣紀委常委會研究,給予許江開除黨籍處分。
近期,警察丟槍事件屢次發生,僅3月份,被公開報道的警察丟槍事件就有兩起。其中,四川岳池縣公安局顧縣派出所副所長周震川丟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廣西浦北一警察丟失「六四」式手槍一支,事發後被關禁閉。
記者梳理自2000年以來媒體對警察丟槍事件的公開報道發現,丟槍的原因五花八門,讓人大跌眼鏡,有到髮廊按摩遺忘的、有醉臥街頭被盜的,還有被朋友借走丟失的等。尋槍的結果則是,大部分被找回,也有部分仍未被發現,更有甚者丟失的槍引發了血案。
對於丟槍警察處理的結果,記者統計後發現,丟槍被找回,一般會被從輕處理,最重者被「雙開」;丟槍找不回的,一般會被控玩忽職守罪入刑。
四川岳池一派出所副所長丟槍
尋槍結果:找回
處理情況: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4年3月21日傍晚,四川岳池縣公安局顧縣派出所副所長周震川在岳池縣城進行私人活動,違反公安人員持槍管理規定,隨身攜帶公務用槍,回家後,發現手槍丟失。丟槍事件後,岳池縣公安機關懸賞3萬元尋找丟失槍支。3月29日,岳池縣公安局通報成功追回丟失槍支,15歲的黃某、13歲的吳某被抓獲歸案。4月25日,周震川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廣西浦北一警察丟槍
尋槍結果:未果
處理情況:被關禁閉並接受調查
2014年3月23日下午,廣西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丟失一支警用「六四」式手槍,欽州市公安局組織專案組查找,但始終未獲得有價值線索。3月29日晚,浦北縣公安局向社會發佈懸賞尋槍通告。通告稱,知情者可向公安機關報告,拾遺者請就近向公安機關上繳,對上繳或提供線索找到槍支經檢驗屬實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對有違法犯罪行為,但能主動上繳槍支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據瞭解,丟槍民警事發後被關禁閉並接受調查。
廣西一派出所所長醉倒街頭丟槍
尋槍結果:未果
處理情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0年2月8日晚,廣西荔浦縣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長周某,在隨身攜帶配發的「七七」式手槍(槍內有槍彈6發)的情況下,連趕三場飯局並飲酒至醉倒街頭。
次日凌晨5時許,周某醒後發現配槍以及小提包、手機甚至身穿的外褲丟失。
2月9日上午11時許,他才將丟失槍支事件向上級報告。3月19日,周某到荔浦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被盜槍支未找到。
2010年7月2日,荔浦縣人民法院對周某丟失槍支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周某構成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四川眉山一民警酒後丟槍
尋槍結果:找回
處理情況:未見有公開報道
2005年4月10日凌晨2時許,四川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眉山派出所值班民警黃躍龍出警後把車停在街口,將配發手槍放在警車裡,找到同事萬某喝酒。當黃躍龍返回時,發現放在車內的手槍連同7發子彈不翼而飛。
5月1日,當地警方懸賞人民幣5萬元尋槍。6月5日下午,槍被找到,是學生陳某偷走了手槍。
蘭州一派出所副所長丟槍引發血案
尋槍結果:6年後出現在血案現場
處理情況:丟槍後被免職、行政記大過
2003年9月8日,《蘭州晨報》報道說,「8·17長青血案」中兇手杜堯峰自殺後,現場遺留了一支手槍,而這支手槍正是武都縣公安局民警張蘭軍1997年9月在其辦公室丟失的,張蘭軍和杜堯峰系朋友關係。丟槍事件發生後,武都縣公安局很快作出處理決定:免去張蘭軍兩水派出所副所長職務,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調離派出所。長青血案發生後的當晚,張蘭軍被警方帶走關押。
江西一派出所所長髮廊按摩丟槍
尋槍結果:找回
處理情況:行政記大過,調離公安機關
2002年5月5日晚,江西泰和縣一派出所所長梁某到當地一髮廊內洗臉時,將其所配發的一支「六四」式手槍遺忘在髮廊的按摩床上。當晚手槍被該髮廊小姐曾某發現並將其藏在自己的行李袋中,次日早晨6時許,曾某即以回家取衣服為由攜帶裝有槍支的行李袋離開髮廊,後在等車時被聞訊趕來的髮廊老闆追上,搜出槍支,當場交還給隨後趕來的梁某。
梁某為逃避法律制裁,在找到槍支後,將嫌疑人放走。7月17日,泰和縣公安局黨委給予梁某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將其調出公安機關。
遼寧一槍管員私自借出槍支
尋槍結果:丟失一支
處理情況:犯濫用職權罪入獄三年
遼寧盤錦市公安局治安科槍管員孫某,在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任職期間,超越職權,私自借給朋友李某獵槍兩支,送給李某「五九」式、「六四」式手槍各兩支。同時,他還存放在李某及另一朋友王某處獵槍兩支。
李某為了感謝孫某,送其1200元香煙、3700元的手機一部及現金2萬元。此後,孫某還借給公安人員王某獵槍2支,曾將獵槍4支存放在朋友張某處。
案發前,孫某收回獵槍7支、「五九」式手槍一支。在此期間,孫某的行為導致一人輕傷、「五九」式手槍丟失一支的嚴重後果。經鐵嶺市銀州區法院審理,孫某以濫用職權罪被判入獄三年。
哪些人有資格配槍
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軍方之外,以下機構或個人可以合法掌控槍支——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擔負案件偵查的檢察官,以及海關的緝私者。
此外,各地武裝部、銀行的押運人員、狩獵場所和體育運動部門,也有保管槍支的權力。
為了加強對槍的管理,2008年6月,公安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及國家安全部等部門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嚴管公務用槍安全。
警察丟槍後的法律責任
2011年新修訂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其中,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攜帶、保管規定,致使公務用槍丟失、被盜、被搶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不及時報告的,從重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用槍保管人員對應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督促收回,致使公務用槍丟失、被盜、被搶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攜槍進入賓館、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公安民警攜槍飲酒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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