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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外灘踩踏事件誰之過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2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2015年元旦前夕,上海外灘跨年踩踏悲劇發生,36個年輕的生命痛別人間。

據人民日報報道,1月21日上午,聯合調查組終於給出明確「說法」:對事發當晚外灘風景區特別是陳毅廣場人員聚集的情況,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思想麻痺,嚴重缺乏公共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對重點公共場所可能存在的大量人員聚集風險未作評估,預防和應對準備嚴重缺失,事發當晚預警不力,應對措施失當,是這起擁擠踩踏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記者就一些盤桓已久的疑問,專訪聯合調查組有關成員。

疑問一:事隔21天才公佈調查結果並問責,是否太遲?

國務院原參事、國家應急管理專家閃淳昌說:「按照國務院302號令,即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突發事故的調查,要求是在事發60天內提出調查報告。後來頒布的國務院493號令要求也是60天內,如果需要還可以延長。這次調查時間總計20天,第21天公佈,應該說是很快了。」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花克勤介紹,調查組中全脫產38人,先後加盟工作的總計超過100人。

20天裡,先後有51位政府工作人員心情接受調查組談話詢問。調查組還先後對受傷人員、值勤民警、市民遊客、地鐵工作人員等96人調查走訪,試圖還原事件發生經過,調取查看了外灘區域36個監控探頭、累計時長約70小時的視頻錄像。

疑問二:問責以上海黃浦區領導為主,更高級別的領導沒有出現在問責名單上,問責是否到位?問責依據何在?

在問責名單上,有11位領導幹部,包括黃浦區委書記周偉、區長彭崧的撤職,也包括上海市公安局指揮部的陳昌俊等的行政記大過。為什麼沒有更高層級的領導被追責?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3條回應:這一條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劉平解釋說,依據這個法規,突發事件要處分的,就是「直接負責」的責任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綜合調查結果,調查組據此認定: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目前在問責名單上的領導幹部,不少人在調查組約談之前,就主動遞交檢查,表達極度內疚與失職的痛苦。

上海市有領導沉痛地說過:想一想那36條無辜的年輕生命,我們還有什麼可推諉的,還有什麼可委屈的呢!

疑問三:「12.31」外灘踩踏為何定性為「事件」而不是「事故」?在問責方面,兩者有什麼重大區別?

調查報告指出,這是一起對群眾性活動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並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

「事件」與「事故」,有什麼本質區別嗎?

閃淳昌表示,「我們說,這是踩踏事件而不是生產安全事故,兩者確實有差別。首先,它不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它也不是有組織的大規模群眾性活動。所以把它列為公共安全責任事件。」

劉平說,「事實上,事件和事故在處理上並無重大區別。對最終處理來講,關鍵是找法律依據。『事故』,並不一定都要處理到人,如天災造成核洩漏就處理不到人。有的『事件』,也得處理人,如公共安全事件。事件還是事故,和如何問責沒有直接關係。關鍵是看政府有沒有作為,是直接過錯還是間接責任。」

疑問四:對群眾自發聚集性活動而非政府組織的公眾活動,政府是否負有同樣的責任?

這一次,上海是「栽」在「群眾自發」上面。

正因為擔心安全會出問題,黃浦區政府於2014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政府請示,新年倒計時活動暫停在外灘風景區舉行,將另擇地點,活動現場觀眾將控制在3000人左右,主辦單位是黃浦區政府和上海廣播電視台。

於是,政府每年在外灘緊繃的這根弦,突然就鬆懈下來。

「往年外灘都有高強度警力配備,今年突然撤空,這就是變更風險。從往年的數千警力到今年的不到700警力,思想上麻痺大意了。」調查組相關負責人也扼腕痛惜。

對於群眾自發組織活動導致安全悲劇的處理,「還真的沒有什麼先例。」閃淳昌說。

「此前如北京密雲彩虹橋踩踏事件、陝西華山廟會踩踏事件等,都是政府組織的群眾性活動。像外灘傷亡這麼嚴重的群眾自發性群體踩踏事件,確實還是第一例;而群眾自發聚集的安全事件處分如此嚴厲,這也是第一例。」閃淳昌說,「要說吸取教訓,就是我們國家這方面法律法規確有缺失,需要進一步改進完善。」

調查報告指出,這次事件暴露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盲點,特別是對無主辦單位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不足,準備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有組織的活動明確了誰主辦、誰組織、誰負責,責任條款非常清晰。在公共地點如上海外灘這一群眾性聚集場所,誰來具體負責?我們法律條款是不明確的。如果政府部門不能主動作為,就會出現公共安全薄弱點或者說軟肋。」閃淳昌坦承。

調查報告還提示說,這起事件表明,「條塊分割、條線分割、各自為政」依然是城市運行管理亟需破解的難題。要結合這次教訓,抓緊組織修訂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上海市應急聯動體制機制和響應程序,強調指揮協同,提升應急聯動處置效能。

疑問五:踩踏事件後上海取消或暫停了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動,是否有因噎廢食之嫌?

外灘踩踏事件發生後,上海經過安全評估,緊急取消或暫停了若干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動,包括已舉行20年的豫園燈會、舉辦了13屆的上海新春農副產品大聯展等,不少市民悵然若失。

上海市旅遊局回應說,新春安排的29項活動,只取消了5項,24項仍然繼續舉辦。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市政府工作人員認為,安全悲劇剛剛過去,可以理解這份謹慎小心。「再說,這也表明了一個城市悲劇過後應有的心態吧,誰家剛辦完白事,還有心情大操大辦、大紅大綠呢?」

「特大型城市的社會治理,本身就是一個非常難的課題,更別提中心城區。」黃浦區一位政府工作人員向記者說,「吸取教訓,當然不是停辦活動這麼簡單,關鍵是要不斷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與水平。」

閃淳昌說,在整個城市安全管理上,中央提出一個總的要求,就是20個字: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

「從這次事件來看,四個方面都值得反思。地方黨委和政府不管怎樣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社會如何協同,公眾在突發事件面前如何自救互救,很多都需要改進。」

      責任編輯:吳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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