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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政協委員要求書記市長率先公開財產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政協委員吳翔請廣州市委書記、市長率先公開財產,他認為,財產公開制度在國家層級20年前已在研究,但相關法律法規遲遲未能出台。廣州作為領風氣之先的城市,應從領導開始率先公開財產,「這並無損領導形象,所以請書記市長率先公開」。

相關報道:廣州:擬提幹部一定範圍公開財產 幹部不報財產不提拔

《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本報訊(記者楊洋)領導幹部每年如實報告個人事項,有關部門定期抽查核實;擬提任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逐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裸官」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昨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在廣東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廣東是率先進行反腐立法省份,該《條例》早在去年年底就已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條例》著眼解決例如官商勾結、裸官貪腐、收受紅包禮金、變相受賄等反腐敗的重點難點問題。

《條例》亮點

領導幹部退休三年內禁在企業聘任

為防貪污腐敗,《條例》擬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若國家工作人員向管理或者服務對像借款,「金額超過本人一年工資總額的,必須在借款行為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監察部門報告」。

「裸官」的管理也更細化,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時,要如實、及時報告,按照規定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在《條例》第四章「制度與措施」中列出了五項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者職務影響力從事的行為、六項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的活動和三項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的活動。

《條例》第三十六條擬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者職務影響力干預有關人事安排、干預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等等。第三十七條擬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獨資、合資、合股、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曾擔任領導幹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三年內,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兩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至於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第三十八條擬規定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經辦商業、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擔任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杜絕權力尋租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編製權責清單。根據早前省委省政府對權責清單的解釋,這一條款意味著橫向界定不同部門的權責,改變「有權則爭、有責則推」的現象,老百姓查閱清單即可知道一件事由哪個部門管理,哪一級政府管什麼事項也將在權責清單中體現。

除此之外,針對存在濫用權力現象的行政執法,《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在行政執法中,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

權力尋租高發、易發的工程項目領域,《條例》擬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管理職責、執行職責和監督職責相分離的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平台,推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等公共資源進場交易。這一平台將向社會公開交易信息,實行進場統一受理,交易統一組織,評審統一管理,過程統一監督,信息統一發佈。

另外,《條例》還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單位或者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行賄、欺詐、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並被查處的,應當將該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有關經濟社會活動,或者獲得有關榮譽稱號。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要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支持輿論監督工作,體現在「為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

報告

個人事項

擬提任領導幹部

要報告房產投資

《條例》強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核實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實。

對於擬提任領導幹部的,條例草案也詳細列出應當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逐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如果不按以上要求報告,將「不予提任」。

「裸官」

配偶子女移居國外

禁在敏感崗位任職

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時,要如實、及時報告,按照規定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帶病提拔」

如晉陞前違紀違法

將倒查其任用過程

如國家工作人員晉陞職務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晉陞之後被查處並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條例》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權責清單

編製權責清單

依法行使權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編製權責清單,將行政權力內容、權力依據、權力運行流程、權力運行結果等向社會公開,依照法定範圍和程序行使權力,並根據職能轉變情況及時調整權責清單內容。

輿論監督

支持輿論監督

不得封鎖消息

《條例》要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支持輿論監督工作,體現在「為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廉潔問題,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專家說

更多公職人員

將受法律約束

省人大立法咨詢專家伍勁松評價該條例有頗多亮點,將曾經的黨內規定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只要是具有一定級別的公職人員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遵守規定不再是黨內義務,而是法定義務。並且,《條例》不僅針對政府,而且關注全社會的廉潔建設,包括國企腐敗等等都囊括在內。

省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研究員周聯合認為,為反腐立法應直面目前的突出問題,如官員財產公開、政府權力規範監督等。「在立法中要注意,不能僅僅對這些問題進行原則性的限定,還要有具體的規範和制度。」

時間表

2013年5月,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

2013年7月,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

2013年12月,《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的制定列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今年9月22日,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關於提請審議《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的議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今年10月22日,《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在廣東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箱

市民若對《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有任何意見建議,可於10月31日前將意見反饋至省人大內司委辦公室。

電話:020-37866815

傳真:020-37866809

Email:gdsyffbtl@gdrd.cn

      責任編輯: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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