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去年8月,寧夏銀川包工頭曾某和甘肅某國有建築公司經理姚海戰欲承攬一工程,但姚海戰發現曾某資金來源為小額貸款公司,並不具備涉足工程的經濟實力。姚海戰所在公司決定退還曾某的投標保證金,並且擔負了貸款產生的高額利息,12月23日下午17時之前全部支付到位,豈料缺遭遇到「飛來橫禍」。
據《民主與法制》報道,2014年12月23日晚,曾某卻夥同刑滿釋放人員在內的四人持刀將姚海戰挾持綁架,並試圖敲詐勒索450萬元,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姚海戰打了450萬元的欠條。
姚海戰:回工地途中遭綁架 辦案民警不作為
去年12月23日晚21點25分左右,姚海戰和司機劉建平開車到銀川市汽車南站取完快遞後,回工地途中司機發現車後有一越野車尾隨著他們,姚海戰和司機起初並沒在意,以為只是同路的車。
但當姚海戰的車開到施工的泰康街宜居巷鳴翠春天小區附近「黃河文化創展中心」工地東側時,後面的越野車突然加速斜停在姚海戰的車前方擋住他的去路。
「當時從車上下來三個陌生的壯漢,強行打開車門把我從副駕駛位拖下來,邊毆打我邊把我拖拽到他們的越野車上,他們把我扔在後排座上,就立刻開車走了。」姚海戰回憶道。司機劉建平當即報警。
上車後姚海戰才發現原來劫持自己的就是想承攬工程的曾某。
姚海戰回憶說,2014年6月,曾某曾提供黃河文化創展中心工程的消息,工程需要向甲方支付500萬保證金和前期墊資6000萬,曾某組織了500萬元保證金後,姚海戰卻發現,原來這500萬元保證金沒有一筆是曾某的,大半來自小額貸款公司的高額利息貸款。
「我立即向總公司作了匯報,總公司認為曾某根本沒有墊資實力,擔心最後工程無法成功合作,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最終公司決定把曾某提供的500萬工程保證金全部退回,並承擔了全部的高額利息,沒想到中午剛把錢全部退完,晚上就對我實施了綁架。」姚海戰說。
「在曾某的車上,他指使另外3人毆打我,他要求我給他寫450萬元的欠條,我拒絕了他的要求。」但曾某仍未釋放姚海戰,他開著車一直在銀川市區兜圈子。
據姚海戰稱,在車上屢次談判姚海戰仍未答應曾某寫欠條的要求,坐在姚海戰旁邊的一名壯漢掏出一把匕首頂在姚海戰的腰上。「那人說後備箱內有一把鐵鍬,如果我今天不寫借條,他們就殺了我,殺完後野地一埋完事兒。和他們僵持了將近兩小時後,我意識到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便無奈用曾某事先準備好的三枝筆在兩張紙上寫了三張共計450萬的借條,我當時記得非常清楚,其中兩張欠條是在一張A4紙上寫的,另一張條子是在筆記本上撕下來的。開始寫的時候,我還故意寫得歪歪扭扭,但換來了又一頓暴打,之後的字稍微整齊一些,寫完後用其帶來的印泥摁了指紋。其間,他們幾個人顯得很緊張,多次下車接打電話。」姚海戰說。
「令人意外的是,他們綁架敲詐我拿到借條後,並沒有立即逃離,而是先開車到銀古路派出所門口『商議』十幾分鐘後,直接挾持我到銀川市公安局刑偵局門口,曾某走進刑偵局的院子裡電話聯繫,我被三名壯漢看押在車上。20多分鐘後,曾某跟兩名身著便衣的警官一起出來,將我和曾某帶到房間進行了詢問, 打我的其他人直接開車走了。」綁架、敲詐還能全身而退,姚海戰感到不可思議。
「到達銀川市公安局刑偵局辦案區時,我手指上還留著打欠條留下的印泥,我對偵查人員說要求取證,但偵查人員並沒有取證。我將被綁架的前因後果對偵查人員敘述完了以後,偵查人員問我有沒有報警,我說司機應該已經報警。」姚海戰回憶。
「銀川市公安局刑偵局辦案民警在電腦上做完筆錄後,稱電腦壞了,就沒有打印筆錄。後來金鳳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又來了兩名警官給曾某戴上手銬。把我們送到了金鳳區刑警隊,在刑警隊裡一名張軍義的警官對我不聞不問,而是和曾簡單交談之後,又讓帶我們過來的民警把我們帶到了上海西路派出所,把事情經過重述了一遍,這次作了筆錄。」姚海戰說。
時間一直持續到2014年12月24日凌晨4點,姚海戰由於頭暈,胸悶,嘔吐,右眼出血並嚴重腫脹,在其所在總公司領導陪同下到寧夏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輕微腦震盪,身體多處挫傷。
警方:案件有「領導打招呼」
按照姚海戰訴說的遭遇,曾某精心策劃了綁架,毆打並讓姚海戰打下450萬欠條,目的達到後為何不急於離去,而是主動去了興慶公安分局銀古路派出所?短暫停留後又到了銀川市公安局刑偵局作筆錄,巧合的是筆錄的電腦也壞了是否屬實?上海西路派出所民警又為何出現在銀川市公安局刑偵局?上海路派出所將曾某等人戴上手銬帶到金鳳區刑警隊辦案民警張軍義又做了哪些工作之後將曾某移交上海西路派出所?
帶著一系列的疑問,民主與法制社記者1月12日趕到了金鳳公安分局紀委,紀委書記張治軍表示高度重視,並指派局紀委張警官、楊警官負責介入調查。
2月3日,記者再次來到金鳳公安分局紀委,負責調查該案的張警官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案件已由金鳳分局刑偵部門和上海西路派出所介入調查,目前還在初查中。張警官坦承,案件在前期辦理中確實有些滯後,辦案民警曾遭遇「領導打招呼」,但這並不影響案件調查,不論哪一級領導「打招呼」,我們都要用事實說話依法辦理。
2015年2月5月,記者撥通了銀川市公安局刑偵局辦理該案的梁姓警官電話,梁警官稱該案是當班領導郝(音)局長指派,具體情況不便透漏。而刑偵局另一名辦案警官稱,刑偵局受理的案件是由曾某報案,至於什麼案件,該民警也未透漏。該民警稱實際調查過程中得知受害人是姚海戰,經過110指揮中心查詢查證上海西路派出所已經接警,隨後通知了上海西路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前來接人。
按照梁民警提供的郝局長(音)所在綜合辦公室電話,記者多次撥打均無人接聽。
律師:辦案民警涉嫌行政不作為
陝西三井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君儒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的報案、控告等,應立即接受,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應迅速進行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
在本案控告人的司機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並要求收集相關證據以後,公安機關不出具受案回執、不予立案也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導致控告無法行使復議、覆核以及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權利,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
該案進展如何,我們將繼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