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佈的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黃馬甲」: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裝
監號內被羈押者囚服,主要起識別作用
在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裝,無疑是被告人所穿的黃色馬甲,這種單薄的無領無袖的坎肩兒,是在看守所監號裡被羈押的人穿的簡便囚服,也被稱作號衣。這種囚服沒有全國性統一式樣,顏色以黃色、灰色居多。
號衣的目的首先在於區別,方便管理者對被羈押的人進行管理和防範,防止其矇混出所,如果一旦逃亡,短時間內也便於捉拿。在押解過程中,號衣的識別作用更為重要,人頭攢動,號衣鮮明,械具加身,會增強押送過程的安全性以及押解者的信心。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大都穿囚服出庭
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囚服已經成為各地看守所的一種管理措施,凡是被關進看守所的,都無一例外的要套上囚服、編上號。所以,在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統一服裝出庭受審,這些統一服裝通常都印有看守所的名稱,諸如「某看」等字樣。
落馬高官出庭受審 多自由著裝
在中國,刑事犯罪被告人身穿囚服出庭受審的歷史源遠流長,然而自由著裝出庭受審的情況也不乏先例——出庭受審的高官,都是身著便服:或西裝或夾克衫。2000年7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身穿乾淨整齊的深色西服、小立領襯衫,出庭受審。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中共上海市市委原書記陳良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依法公開審理,被告席上的陳良宇一身藏藍色西裝,沒有打領帶。
還有一些高官選擇穿夾克衫出庭。2007年5月16日,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身穿藍色夾克衫、神情如常地坐在北京一中院的被告席上。今年6月9日,劉志軍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從受審畫面中我們可以看到,劉志軍和鄭筱萸一樣身穿便服——夾克衫。
讓被告人脫去囚衣受審更人性化
法律並未規定受審須穿囚服:非高官「特權」
被告人是否穿囚衣出庭受審,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最高法院也沒有文件規定。所以說,穿便裝出庭,並非是落馬高官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而刑事被告人穿著囚服出庭,留給人們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則是不可避免的。讓他們有權選擇穿什麼衣服出庭受審,符合無罪推定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慣例。2006年4月12日,廈門市中級法院在審理一起涉毒品案件時,就允許兩個被告人穿著自己服裝出庭受審。[詳細]
穿便裝受審,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趨勢。穿囚衣的「標籤」相對於封建時代的臉上「刺字」已經有所進步,但這種「標籤化」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仍然是痛苦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盡量減少犯罪嫌疑人的壓力,使其能「寧靜」地接受審判。
但尚無統一制度,導致「看起來很亂」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介紹說,關於被告人在受審時穿何種衣服,各地做法不一。我國對刑事被告人出庭時穿何種服裝,並無統一明文規定,但少數省市出台過相關政策。四川省高院2008年在該省範圍下發《進一步規範刑事庭審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規定,被告人著號衣、戴手銬、腳鐐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許蘭亭建議出台統一規定,賦予被告人自主選擇衣著的權利。
許蘭亭分析說,之所以絕大多數被告人不自選服裝,是因為自認有罪的佔多數,被告人覺得自個兒有罪,也就對身穿號服有順從心理。而自認無罪的被告人中,多數不懂法,或者不想在這問題上節外生枝,所以很少提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