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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博等聊天記錄等可作民事案件證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0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馬靜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發佈 《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上網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此外,該司法解釋還進一步強調,為避免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等行為,法院要求證人在作證前需要簽署保證書,拒絕簽署保證書的則不得作證。

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明確該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法律施行兩年之後,昨日(2月4日),最高法正式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部共計23章、552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參與起草部門最多、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是內地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多年來,輿論與學界一直對民事案件中證據類型頗為關注,特別是電子類證據究竟能否作為呈堂證供一直是爭議熱點。此前也曾經在重慶等多地發生過民訴案件中遞交法院的電子證據真實性難以認可或真實性已被認可,但卻無法確定網名交流的兩人就是當事人本人等種種原因不被法院採納的案例。

對於民事案件的證據條款,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昨日最高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進行明確。根據該司法解釋,視聽資料可以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包括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此外,昨日公佈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誠信訴訟,規定要求,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指出,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他介紹,《民訴法解釋》從多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定:比如,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比如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後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還有,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就備受關注的環境污染、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等公益訴訟案件,昨日公佈的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受理條件: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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