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李薇、李望賢 深圳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深圳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的組建、機構、人員、職能等有關情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庭受案範圍主要有4類,包括涉及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等。
孫軍工表示,巡迴法庭受案範圍的確定首先要符合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或辦理巡迴區內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具體決定受案範圍時,還要兼顧巡迴法庭與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案件的分工,考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和審判資源配置等實際情況。主要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
第一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這主要是指根據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今後,巡迴區內跨行政區劃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一審。
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任務中占較大比例,放到巡迴法庭審理有利於減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判工作壓力,也免去當事人奔波勞苦,方便當事人訴訟。
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第四類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有利於方便港澳台居民訴訟,便於開展司法協助,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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