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春節假期結束,搶紅包的心情卻停不下來,第一天上班,微友們搶發「開工大吉」等紅包不亦樂乎。
近日,微信、QQ錢包、支付寶均發佈了春節期間搶紅包的數據。
據法制晚報報道,在微信發紅包最多的省份中,北京排第三,而「90後」成為發支付寶紅包的主力,佔五成以上。
記者從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春節搶到萬元紅包的不在少數,其中很多人還搶到了公司老闆發的紅包。
同時,發出萬元左右紅包的網友也有。做傳媒工作的時小姐告訴記者,收到的紅包多,所以也就發出去了。「搶紅包本來就是春節大假互動的一項遊戲,搶得多也就發出去得多,圖個樂和。」
專家觀點
企業用紅包發獎金應繳稅
微信紅包既包括親友間互相饋贈,也包括商家以微信紅包作為抽獎活動,還包括互聯網企業及央視春晚等通過搖一搖、戳一戳等方式發放的紅包。
北京市律師協會擔保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齊進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晉認為,親友間發紅包,是互相贈予,不用繳稅。如果企業明確表示通過微信紅包形式,獎勵成績突出的員工,或是通過微信紅包形式向員工發放福利,即使紅包發放不定向,因其紅包性質明確為發放津貼或獎金,就應按累計數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可以由企業代扣代繳,至於是集中在某個月計算還是分攤到12個月來計算,可由會計來做賬,並按相關規定繳稅。
戳屏搶紅包屬偶然所得
如果企業沒有明確微信紅包是作為獎勵或福利發放,而且從數額也無法判斷是在發放津貼或福利,就應視為一種隨機搶紅包,此時應屬於偶然所得。
此外,通過隨機點戳手機屏幕獲得的支付寶紅包或其他企業不定時偶然發送的紅包,也屬於偶然所得。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李偉民律師解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李偉民律師說,微信紅包屬於新興事物,現行法律法規對微信紅包是否徵稅無明確規定,所以,稅務部門也很難操作。如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偶然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且應為全額適用。但畢竟微信紅包的金額大多只有幾元甚至幾毛錢,不宜直接徵稅。
網絡紅包徵稅應完善
黃晉律師強調,支付寶之前曾出現過用戶大面積轉賬、跨國銀行、第三方支付、省去手續費的情況,2013年12月支付寶對轉賬服務的優惠政策重新調整後,僅手機客戶端轉賬免費,利用電腦端轉賬仍需支付費用。
現在微信紅包剛剛興起,金額不大,將來很可能出現支付寶曾經出現的情況,如果對微信紅包這類電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導致偷稅漏稅問題。所以,相關部門應盡快出台關於網絡紅包徵稅的相關法律,並設定一個起征點。
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應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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