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新華網發表國平評論文章稱,立法法的修訂,猶如聯接起改革與法治的一根主軸,助力「四個全面」。全文如下:
立法法的修訂是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重要議程。連日來,修訂有「小憲法」之稱的立法法,成為此次全國兩會的熱點之一,被社會各界寄予厚望。
牽牛要抓牛鼻子,抓大事要切中要害。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立法是關鍵一環。立法法是關於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修訂立法法,是從源頭上夯實全面依法治國的立法基礎,可謂抓住了「牛鼻子」。
修訂立法法是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我國現行立法法自2000年頒佈施行以來,對規範立法活動,推動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民群眾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有許多新期盼,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臨不少需要研究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修改立法法十分必要。
立法法的修訂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總體看,「一收一放」是立法法修訂的「兩條腿」,如何讓這「兩條腿」收放自如、協調統一最為重要。
所謂「收」,就是遏制立法行為中的「任性」,守護立法的「邊界」。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指出,我們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要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法律化。比如,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倉促之間出台地方性限行、限購措施,引發廣泛爭議。因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在制定部門規章過程中,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其目的就是整治以規謀權、以規謀私、關門立法、「夾帶私貨」等頑疾。
所謂「放」,就是有針對性地擴大地方立法權。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這樣以來,全國282個設區的市都將享有地方立法權,方便它們制定地方性城市綜合執法法規。
誰立法?怎麼立?這是立法法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修改立法法意義遠不止終結「說限就限,說擴就擴」類的任性,而是對立法行為本身進一步規範,劃定不能逾越的「邊界」,且程序必須合法。因此,立法法的修訂核心是規範立法,是完善立法體制,完善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
為改革發力,這是立法法修訂的內在動力。主動銜接,適應改革要求,是立法法修訂對全面深化改革的呼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國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總是相伴而行,立法適應和保障了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提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立法要和改革相銜接,要主動地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更是要求,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為民生助力,這是立法法修訂的民意源泉。立法法雖專業性較強,卻和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有的地方收費公路明明已經到期,一個紅頭文件就可以讓收費延期,此類行為屢屢讓人詬病。而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在「四個全面」的戰略佈局中,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被視為「鳥之兩翼」「車之雙輪」。立法法的修訂,猶如聯接起改革與法治的一根主軸,助力「四個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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