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因覺得村中土地使用、新農村住房建設不公,橫山縣白界鄉楊官海則村多人到外地信訪尋求解決問題。2013年7月,橫山警方以七名村民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10日到15日不等的決定,均製作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並通知其家屬,後交付橫山縣看守所執行。七人被處罰後不服,向榆林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維持原決定。後七人又向橫山縣法院提起訴訟,亦敗訴,七人又上訴至榆林中院,榆林中院於2014年8月作出判決,撤銷橫山法院行政判決;撤銷橫山縣公安局對七村民的行政處罰決定。
村民上訪七人被拘 橫山縣法院判決縣公安局敗訴
據華商報報道,王永秀等七人以所在橫山縣白界鄉楊官海則村在土地使用、新農村住房建設等方面存在問題向相關部門反映,未達到及時處理為由,便由王永秀、王海生帶領本村村民29人,由王海生統一買票於2013年7月14日從榆林乘火車到外地群體上訪,後來有六人因事先後返回橫山。
2013年7月,剩下的23人前後去信訪局、中紀委、國土資源部上訪並遞交上訪材料。信訪局、中紀委及國土資源部工作人員回復交由陝西省辦理。2013年7月21日王永秀去醫院看病,其餘22人乘坐公交車去信訪,被警察登記後將所有人帶到馬家樓分流中心。
2013年7月22日,橫山縣公安局派幹警將在外地上訪的23人傳喚到橫山縣進行詢問,其中王永秀因不配合,被強制傳喚回橫山縣。2013年7月23日,橫山縣公安局對王永秀、王海生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王東梅、白潤子、王鳳志、黨永山、朱春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均製作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並通知其家屬,後交付橫山縣看守所執行。
七村民皆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榆林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榆林市公安局於2013年10月10日復議決定書,維持該決定。七人不服,向橫山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對他們的行政處罰決定。
而橫山縣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村幹部或村組織有違紀違法行為時應通過正當途徑,向當地主管部門反映檢舉,而不應帶領群眾越級群體上訪,更不應該組織村民進行群體上訪,擾亂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王永秀、王海生籌集資金並安排食宿,在此次上訪行為中起組織作用。橫山警方對王永秀等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符合法律程序應予維持。判決維持橫山縣公安局對七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榆林中院二審改判村民勝訴
2014年8月11日,榆林中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此案。榆林中院認為,橫山縣公安局對七人的治安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和第二款:「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上訴人王永秀等七人進行了處罰,但本案被訴的橫山縣公安局對七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認定事實部分,僅表述了王永秀等七人上訪的經過,並未認定王永秀等七人如何實施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及情節,亦未認定王永秀、王海生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情節,且未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上述情節,故橫山縣公安局對七人進行的處罰,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維持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七名村民要求撤銷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決如下:一、撤銷陝西省橫山縣人民法院(2014)橫行初字第00002號行政判決;二、撤銷橫山縣公安局於2013年7月23日對原告王永秀等七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100元,由橫山縣公安局負擔。
法官點評:要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只有我們公檢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能秉公執法、恪盡職守、兢兢業業,加強自己的職業操守,提高自身的辦案水平,做對得起法律、對得起良心的執法人員,才能讓人民放心,才能實現我國和諧社會、法治國家的理想。(本期特別感謝:榆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郭玉婷、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崔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