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郭建麗 實習記者 圖們 11 日 內蒙古電)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在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建議完善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因此,刑法上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的構成只規定了犯罪數額,而沒有規定犯罪情節,導致打擊行、受賄犯罪重點不明確。
馬永勝認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9條規定擬取消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只由立法規定概括數額和情節,具體數額標準由司法解釋確定,這相當於取消貪污賄賂犯罪入罪數額標準,將會使刑事打擊面過度擴大,使現有反腐敗能力和司法資源難以承受。
據介紹,目前貪污賄賂罪起點數額標準仍由立法明確規定為5000元,同時增加相應犯罪情節的規定,重點打擊國家工作人員吃拿卡要的索賄行為,重點打擊引誘、強迫、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行為,以彌補單純數額規定之不足。
人大代表馬永勝表示,「目前應保持貪污賄賂罪起點數額標準基本穩定,仍由立法明確規定為5000元,同時增加相應犯罪情節的規定,重點打擊國家工作人員吃拿卡要的索賄行為。但如果提高數額標準,也不符合中央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的要求。從反腐實踐看,許多「老虎」,都是由「蒼蠅」逐步量變到質變而成。「小腐敗」不查,違背了對腐敗「零容忍」,「抓早抓小」的理念,將會導致腐敗難以從整體上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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