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白林淼 溫州報道)近日,溫州一37歲女子將親生父母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所有權,原因是該處房產因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被法院查封。
女兒為確認房屋所有權狀告親生父母
37歲的趙女士是溫州市區人,去年8月4日,她一紙訴狀把自己的父母告到了鹿城法院。趙女士稱,她和丈夫張先生在2006年9月向丈夫的姨夫吳某借款200萬元,用於向自己的父母購買了他們名下的坐落於溫州市區一處安置房。2007年9月,趙女士向吳某歸還了200萬元借款。
2009年7月31日,這套房子在房管部門辦理了預告登記,產權人系趙女士的父親,建築面積81.33平方米。上述安置房交付使用後,趙女士的父母繳清了安置房尾款,趙女士便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並安排給公婆居住。
2012年4月11日,趙女士的父母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這套房產的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並代為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在符合轉讓條件後把房子出賣給趙女士並辦理變更登記。
「執行法官上門我才知道房子被查封了,但是買房子的錢我早已經付給我爸媽了,我爸媽也委託辦理了公證手續,雖然沒有變更登記,但房子是我的。」趙女士說,這套房產是自己和老公裝修的,一直由公婆居住使用,法院無權執行。
房屋被法院查封 緣起民間借貸
這套房產為什麼會被查封?還要從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說起。
早在2012年5月8日,趙女士的父母與朋友夏某被市區陳先生告到鹿城法院。陳先生稱趙女士父母和夏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6月10日止,先後6次向其借款335萬元。由於趙女士父母、夏某到期未償還借款,借款發生在趙女士父母夫妻存續期間,故陳先生要求法院判令三人共同償還335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訴訟過程中,2012年6月4日,陳先生向法院申請查封了上述三人名下的房產,其中,就包括趙女士現在居住的這套房子,根據當時的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系趙女士的父親。
2013年9月17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趙女士父母、夏某共同償還陳先生265.9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陳先生向鹿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趙女士父親名下的這套房子的財產保全措施轉入執行中的查封措施。
趙女士不僅告了自己的父母,還把陳先生、夏某也告到了法院。
債權人認為女兒告父母是為逃避債務
庭審過程中,債權人陳先生認為趙女士告自己的父母不排除雙方是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嫌疑。
首先,當時雙方買賣房屋總價200萬元,據此每平方米價格4萬元,然而按照2006年的現房市場均價僅為8千至1萬元,顯然有悖常理。
其次,趙女士父母當時辦理公證的時間,恰好是其被債主催討債務的時間。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的房產現在由趙女士的公婆居住,趙女士本人沒有實際居住。趙女士主張自己向父母買了房子,實際上雙方並沒有簽訂買賣房屋的書面合同。
法官認為,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趙女士和其父母買賣房屋沒有簽訂書面轉讓合同,雙方買賣關係未能成立。
雖然涉案的房屋現在是由趙女士的公婆居住,但是居住可以基於房屋買賣,也可以基於借用、租賃等法律關係。
另外,趙女士僅能夠提供案外人吳某於2006年轉賬的匯款憑證用於證明支付了購房款,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且吳某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稱是在2008年3月份趙女士的丈夫稱購買了涉案房屋供其父母居住。這個證言又與趙女士的所稱2006年借款買房的說法自相矛盾。
在如此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採信,對其主張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月11日,鹿城法院一審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