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對做好2015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安排。
目前,全國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基本完成了個人有關事項的集中填報工作,並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將深入推進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以進一步發揮這一制度在從嚴監督管理幹部中的作用。
亮點1
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
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力度。擴大隨機抽查比例,將隨機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約束性。突出抓好重點抽查。從2015年1月起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對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擬列為副廳級以上後備幹部人選,以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一律進行核查核實。
亮點2
建立幹部誠信檔案
進一步強化抽查核實結果的運用。建立幹部誠信檔案。要求領導幹部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對查核發現不如實填報的情況,逐一進行登記,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研究細化抽查核實結果處理政策。重點針對故意欺瞞組織、不如實報告的行為,以及家庭房產、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問題,明確政策界限,細化處理規定。
亮點3
發現未核查就提拔幹部嚴追責
強化責任追究。對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運用抽查核實結果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存在未經核查就提拔重用幹部,或者核查發現存在明顯問題不按規定處理的,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加強檢查通報。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督促整改。
亮點4
修訂完善抽查核實等配套制度
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按《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抓緊修訂《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重點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主體範圍、報告內容的調整補充、查核結果的運用等進行完善,使報告內容更有針對性,報告程序更加完善,報告結果的運用更加有效。同時,修訂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匯總綜合、抽查核實、結果處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體系,讓報告制度真正成為從嚴監督管理幹部的利器。
分析
「要使報告制度有力需輔以以薪養廉等制度」
專家表示,與西方社會的同類制度相比,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四大鮮明特色,可以概括為四個字:廣、全、實、嚴。
湖南商學院教授王明高表示,我國規定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主體包括「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達150萬名,較之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規定的財產申報主體的範圍更廣。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我國要求領導幹部報告的事項內容有14項之多,而英國的報告內容是12項,美國7項,法國11項。
「實」是指對真實性的要求更高,「從今年開始,隨機抽查比例由過去的3%—5%提高到10%,並開始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鳴表示,從國外情況看,則基本上沒有主動核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況的機制。
「『嚴』則是指把抽查核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標尺。」辛鳴說,「而像這樣明文規定,對號入座的剛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國家並不多見。」
專家同時指出,我們制度的特色不是為特色而特色,是基於對中國社會政治文化環境清醒的認知和自覺的應對。「比如,在中國『小官未見得小權』,縣委書記級別只是正處級,但其掌握的權力、控制的資源可不小。」辛鳴說,如果只對高級幹部作要求,將會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權力的幹部游離於制度監督之外。
特色制度並不是特立獨行,更不是主觀隨意任性而為,而是遵循制度建設普遍規律基礎上的特色設計。「比如,關注家庭情況是我們這項制度的特色,但其指向卻是制度對象的全面性,解決的是利益關聯問題。」辛鳴說。
王明高表示,要使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效有力實施,還需輔以以薪養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備的體系,進而使其成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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