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生育產假假期從90天延長至98天;未滿4個月流產可以享受30天產假;痛經嚴重的女職工可以帶薪休息……3月30日,《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審,《條例(草案)》中的這些規定,很多女職工看了喜上眉梢。這意味著,山西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將更周到。
據山西晚報報道,2012年,國務院出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假期從90天延長至98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可享受15天產假等,一時間引發很多討論。浙江在這方面是領先者。早在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就規定,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單位要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而這同樣優於國家規定。
記者瞭解到:為更有針對性地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該《條例(草案)》根據女性的生理特徵,結合山西實際,數易其稿。
最終呈現的條款中,在全國率先提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護,並將「衛生福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將有望從法律層面得到規範。
健康女農民工也適用
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鄔敬文介紹,《條例(草案)》明確,以保障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立法宗旨,女職工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不在本條例草案調整規範範圍。
他介紹,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及其監督管理,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女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包括女農民工在內,均適用本條例。
勞動合同
不得有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
「女職工仍然是就業的弱勢群體,女職工勞動權、人身權被侵害現象時有發生。」鄔敬文介紹,《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企業職工一方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推動和保障女職工勞動保護規範化、制度化。《條例(草案)》提出,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派遣女職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生育保險
妊娠滿7個月引產可發營養補助 標準為上年度平均工資2%
關於生育津貼及相關報銷標準,是女職工們最關心的話題。這些項目,和當前職工工資制度不相適應,用人單位難以準確執行。「草案中明確規定了參加生育保險的情形及支付方式。」鄔敬文介紹,這樣規定,不僅可以減輕參加生育保險單位聘用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承擔女職工生育的社會價值,而且有利於引導和鼓勵更多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條例(草案)》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的標準,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項目和標準支付。參加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單位支付。
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並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未就業配偶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統籌地區參保職工生育醫療費規定支付。
衛生福利
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衛生費
《條例(草案)》中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或者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從公用經費中列支。「衛生費標準是綜合考慮工資水平、實際需要、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確定,高於《山西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規定的標準,如果條例草案的規定得以通過,則建議適時修訂前條例的規定。」鄔敬文介紹。《條例(草案)》中還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有條件的為女職工安排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
「五期」保護
女職工痛經可帶薪休息至少一天
《條例(草案)》提出,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經期經本人提出,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
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至少一天的帶薪休息。
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經期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工間休息。
產前檢查不算請假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條例(草案)》提出,用人單位給予以下勞動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定額勞動量的,應當相應減輕勞動量;因懷孕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懷孕7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准予休息;休息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有定額勞動量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受影響。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
《條例(草案)》提出,女職工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按規定順延,配偶享受帶薪護理假2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產假98天。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至少一周的適應時間,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准予休息;休息期間待遇按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協商確定。
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不得延長工作時間
《條例(草案)》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因哺乳而往返於途中的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減少相應的勞動量。
嬰兒滿一周歲後,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用人單位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
有更年期綜合征可減輕勞動量
在女職工的「五期」保護中,更年期是根據女性生理特徵提出的內容。《條例(草案)》提出,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其他權益
「《條例(草案)》中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管主體,工會和婦聯依法監督。」鄔敬文介紹。
在具體監管中,《條例(草案)》提出,對孕期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或者在勞動時間內不按規定安排休息時間的;不按本條例規定為女職工安排產假的;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用人單位有以上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的;未按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的。用人單位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投訴、舉報、申訴,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