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白林淼 溫州報道)近日,浙江泰順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姓羅,今年54歲,原泰順縣國稅局幹部。經法院審理查明,從2010年起至2014年3月止,羅某以投資西安房地產、泰順仕陽的石材廠等項目需要資金周轉為由,用高額利息為誘餌,向陶某、賴某等29人非法融資742.7萬元人民幣。現已查明支付給各被害人本金、利息合計約218.95萬元人民幣。
溫州晚報報道稱,2010年至2011年期間,為了賺取利息差,羅某從身邊的同事、同學等處融資借款,以3%月利息借入,以4%、5%、7%不等的月利息借出,共計90萬元。半年一結息,羅某如實履行了其高額回報的承諾。這為他贏得了良好的信譽和口碑,使得他之後融得更多的資金。
2011年開始,資金充裕的羅某開始投資西安房地產,但好景不長,羅某以4%月利息出借給他人的資金出了問題,資金鏈發生斷裂,他所借的90萬元打了水漂。
2012年開始,羅某利用中間人引薦、借款人口口相傳的方式,主動向別人借款。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房產投資、石材廠投資。「在2013年1月開始發現資不抵債,但為了臉面,同時也心存僥倖,繼續向他人借款,總認為自己過一段時間就會賺回來還掉這些債務。」羅某無奈地說。直至去年4月29日,羅某的資金再也無法周轉,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羅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各個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羅某應當予以退賠。故而,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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