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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演唱會等須警方審批許可。敖敏輝攝 【文匯網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11日,廣東省公安廳發佈由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廣東將全面加強對大型慶典、晚會、演唱會等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超過1000人參加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須提前20天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活動將被取消並罰款。「群眾性活動」的範圍也較廣,除了演唱會、音樂會、體育比賽、人才招聘、彩票銷售等日常社會性活動,廟會、遊園、新春祈福、重陽登高、清明祭拜等傳統民俗中的大型集體活動也在管制之列。該辦法將於5月1日起實施。
今年元旦凌晨,上海外灘發生致多人死傷的踩踏事件。為吸取教訓,廣東也開始著手研究相關預防和管制大型活動的措施。今年兩會前夕,廣東省省長朱小丹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會議強調,大型群眾性活動規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係數高、安全問題突出,加強此類活動安全管理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各有關單位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依法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強化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此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10日,廣東省公安廳正式向社會公佈該管理辦法。記者在該《辦法》看到,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其所包括的活動類型十分廣泛,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遊園、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不過,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辦法》。
據悉,2010年,廣東曾以會議文件的形式規定,大型慶典活動必須經過審批。本次出台的管理辦法,管制的範圍更加廣泛,且主要從安全防範角度出發。《辦法》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依據人數的不同,實行不同級別的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承辦者應當自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並提交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中,若發現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現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等緊急情形,公安機關可以即刻停止活動舉辦。
超規模辦活動最高罰5萬元
對於存在以下四種情況的,公安機關將不予審批:不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條件的;存在的安全隱患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影響政務、外事、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
《辦法》同時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並對承辦者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超過公安機關核准的人員安全容量向社會發放或者出售票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瞭解到,雖然該辦法在5月1日實施,不過,1月以來,廣州警方對慶典、晚會等活動的管理已經趨嚴。3月25日,廣州警方通報稱,廣州某商貿公司聯合某傳媒機構,為一地產公司舉辦文藝晚會。由於相關機構不具備相關資格,且未經公安部門備案審批,警方要求停辦。不過,最終該活動仍如期舉行。事後,兩個慶典籌備單位分別被罰款30萬元和5萬元,3名負責人也被警方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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