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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 【文匯網訊】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港方委員譚惠珠7日在香港回顧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起草過程。她說,基本法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專屬於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體現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落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不能只要普選,卻架空、繞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
據中新網報道,譚惠珠認為,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靠各界別各階層共同努力,無論工商、專業、基層、政界、僱員與僱主、投資者與從業員、管理階層與勞工階層的利益均需兼顧。行政長官施政也需要兼顧各階層利益。因此,選舉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要讓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誰也不能吃掉誰」。
譚惠珠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成了香港特區普選行政長官的憲制性規定。回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起草過程時,她表示,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項任命是實質性的。對此,1986年11月29日第三次全體會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小組會上,沒有人表示異議。
譚惠珠回憶說,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草委們曾先後提出了不同主張。「一人一票」、廣泛代表性等概念相繼提出。1988年4月28日第七次草委全體會議上,最初的50多個方案只剩下五個方案。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