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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4公職人員與人結伙開賭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5-21]

【文匯網訊】(記者 白林淼 溫州報道) 6人合股開設賭場,4人為公職人員,其中2人竟是溫州蒼南縣公安局在職民警。此案經一審法院公開審理並作出判決,可6名「賭場股東」都不服,提起上訴。昨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蒼南法院就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

6人合股中,4人是公職人員

據溫州晚報報道,在此案一審中,該案涉及兩次開設賭場,而涉及的被告人共有8人,其中第一次由6人合股開設。

合股的6人中,有4人的身份引人關注,一審判決書稱該4人為「公職人員」。

根據一審判決書梳理如下:

4名公職人員情況

被告人彭某,現年37歲,原系蒼南縣宜山鎮城建辦工作人員;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處罰金7.5萬元

被告人吳某,現年32歲,原系蒼南縣龍港鎮污水處理公司職工;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處罰金7.5萬元

被告人金某,現年33歲,原系蒼南縣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8個月,處罰金7萬元

被告人倪某,現年37歲,原系蒼南縣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6個月,處罰金6.5萬元

上述4名被告人,均為蒼南籍男子。據瞭解,案發時他們都是在職「公職人員」。

其他被告人情況

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10萬元

黃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處罰金7.5萬元

蘇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處罰金3萬元

黃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處罰金1.5萬元

「利潤」被欠,6人沒有實際分紅

據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去年6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湯某、黃甲、彭某、吳某、金某、倪某等6人經事先商量,決定合股在蒼南縣龍港鎮泰和路某號一單位二樓室內開設賭場。他們採取「記賬墊資」經營模式,以龍港麻將、「三宮」、雙扣等形式聚眾賭博,並從中抽取頭薪,各被告人持不均等股份。

該賭場由湯某負責統籌管理,並以月工資8000元僱用蘇某負責記賬、抽取頭薪和安排賭客飲食等事務。賭場開設初期,金某出資20萬元,湯某、倪某各出資5萬元,賭場啟動資金共計30萬元。之後,金某、湯某、倪某三人在賭場開設過程中陸續取回出資款項。截至去年8月初賭場結束時,賭場共抽取頭薪五六十萬元,因被參賭人員所欠,6名「股東」沒有實際分紅。

一審法院查明,去年10月7日至10月12日,湯某在同一個地方開辦賭場,也採取「記賬墊資」經營模式,以麻將形式聚眾賭博,並抽取頭薪。其間,賭場僱用蘇某負責記賬等事務,湯某的妻子黃乙召集賭客到該賭場參賭,並幫忙記賬和抽取酬勞。

公職人員謀私利開賭場要從重處罰

據一審判決書顯示,去年7月中旬,溫州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蒼南縣龍港鎮泰和路某號一單元二樓,有人開設賭場聚眾賭博。警方經偵查,確定湯某、黃甲、彭某、吳某、金某、倪某有開設賭場的重大嫌疑。去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公安機關搗毀賭場,當場查獲參賭人員10人,查扣賭資3.5萬元。

當天,警方抓獲湯某、金某、蘇某、黃乙,之後刑拘。另外,警方還書面傳喚黃甲、彭某、吳某、倪某到案後予以刑拘。

去年12月8日,蒼南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對湯某等8人提起公訴。蒼南法院立案後組成合議庭,就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湯某等8人無視國法,以營利為目的,參與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他們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湯某、黃甲、彭某、吳某、金某、倪某是第一次開設賭場的股東,之後湯某又獨資開設賭場,他們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蘇某和黃乙,均從事輔助性事務,僅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一審判決書顯示,湯某、黃乙夫婦曾因賭博兩次被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彭某、吳某、金某、倪某等4人均系公職人員,本應模範遵紀守法,卻為謀取私利結伙開設賭場,社會影響惡劣,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根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蒼南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對湯某等人作出如上判決。

7名被告人上訴,上海律師組團辯護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除蘇某外,湯某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他們都向溫州中院提起了上訴。昨天上午,此案二審開庭。

值得注意的是,除湯某、黃乙夫婦外,黃甲、彭某、吳某、金某、倪某等5人的二審辯護律師均來自「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而且,該5人配有8名律師,除黃甲、吳某只有1名律師出庭辯護外,彭某、金某和倪某每人都有2名律師出庭辯護。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一名出庭律師說,在該案一審判決後,彭某等5人的家屬找到他們事務所要求二審辯護。經商議,由該所組成辯護團來溫,為彭某等5人作集體辯護。

抽薪多少、主從犯認定等成二審爭辯焦點

二審開庭中,此案涉及的第一次開設賭場抽取頭薪金額怎麼認定、彭某等人是否系從犯,以及一些上訴人是否存在自首情節等問題,成了辯護律師和檢察員之間爭辯的焦點。

焦點一:抽取頭薪金額

辯護律師:在一審認定的事實中,以推理的方式認定第一次開設賭場抽取頭薪數額在五六十萬元,這樣一個模糊數額,顯然是沒有排除合理懷疑,這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檢察員:在此案偵查階段,湯某供述有賭客賴賬60萬元,金某供述從賭場賬本上看到該賭客賴賬五六十萬元,黃甲、彭某、倪某、吳某等人也供述該賭客欠了幾十萬元導致沒有分紅。這些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再加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第一次開設賭場抽取頭薪為五六十萬元。

焦點二:主、從犯認定

辯護律師:此案中,湯某負責賭場統籌管理,沒有湯某就沒有賭場,主犯、從犯一目瞭然,所以湯某才是主犯,一審認定金某、吳某等人為主犯,適用法律錯誤。

檢察員:湯某、黃甲、彭某、吳某、金某、倪某等6人均系賭場股東,事先參與預謀決定開設賭場,並持有相應股份,事中雖然主要由湯某負責賭場經營,但金某、倪某均實際支付股金,黃甲、吳某、彭某均有參與賭場事務管理,所以他們作用雖有一定區別,但基本相當,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

焦點三:自首情節

辯護律師:黃甲、彭某、吳某、倪某等人都是在警方傳喚到案後,主動交代開設賭場一事,所以應該認定他們存在自首情節,依法獲得從輕處理。

檢察員:此案中各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均系被動到案,不符合自首中有關主動投案的規定,依法不能認定自首。

昨天,溫州中院未就此案二審作出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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