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聞晨報報道,「東方之星」輪翻沉事故仍有435人生死不明。作為一艘遊輪的實際掌控者,船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面臨突發狀況時,船長有哪些處置的辦法,又有哪些處置的權力,棄船逃生算不算瀆職?上海海事大學教授、上海海事司法鑒定中心負責人蔡存強和一位在長江上航行近40年的資深船長(不願透露姓名)就此進行了解答。
問:船長和輪機長棄船後獲救,是否失職?
答:根據條例,船長對全船乘客的安全負有救助義務。這也要具體來看,如果在時間不緊急的情況下不顧乘客棄船逃生,這肯定是有責任的。但如果真的是遇到突發的強龍捲風,海輪翻覆的時間可能會有8-10分鐘,這段時間還能幫助乘客逃生,而江輪則完全可能在一兩分鐘之內就徹底翻覆,船長和船員根本來不及啟動任何應急警告,更來不及組織乘客撤離,若真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說船長有失職之處。至於輪機長,不在值班崗位,在突然翻覆的情況下,也很難認定他一定有過錯。
至於船長和輪機長為何能逃生,可能跟他們當時所處的位置有關。船長在駕駛室,應該是最先發現船體傾覆,也就最容易逃生;輪機長可能也在駕駛台,否則如果當時在底層的機艙,他是不可能逃生的。
問:遇到惡劣天氣,船長有權改變航線嗎?
答:根據規定,船長享有「臨危處置權」,也就是說,在面臨危急情況下,船長能夠採取任何措施,包括停航、改變航線等手段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當然,如果沒有判斷出風險,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問:遇到危險,船長應如何報警?
答:目前長江航線上的客船報警,基本還是採取人工方式,出現緊急情況後,通過電話、手機等向外界報警。目前海事部門在三峽航線實現了電子巡航全覆蓋,能夠實時監控航段內船隻的航行情況。不過,是否覆蓋到事發水域,尚不確定。
問:通過什麼方式收到預警信息?
答:船上能通過廣播、電台、網站等渠道接受氣象等部門的預警信息。這些氣象信息會定時發放,比如每天22時、24時等。只有出現緊急情況,級別特別高的氣象預警,才會臨時向船上發送。
問:作為船長,你認為安全航行主要靠什麼?
答:安全航行,一是要靠船長的經驗和精力,除了有足夠的航行和應對危急情況的經驗,還要有足夠的精力。另外一點還要靠船隻本身的硬件條件,能夠抗擊相當程度的大風大浪。經驗與硬件相結合,才能保障航行的安全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摘選)
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
第二十一條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六)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台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
……
(九)棄船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第二十三條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
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
(四)當船舶遇險並嚴重危及船舶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決定棄船,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
(編者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在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7年4月14日公佈,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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