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陳敏 合肥報道)經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原肥東縣政協副主席馬宜玉因涉嫌受賄罪由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並移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現已由蜀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做出有罪判決。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馬宜玉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在長臨河護堤加固、農委生物預警、工程監理、種子銷售、客運經營、監管、出租車車輛銷售及他人職務陞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計120餘萬元。
經法院審查查明,被告人馬宜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益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馬宜玉系主動歸案,並如實供了案件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馬宜玉檢舉了兩人犯罪的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馬宜玉主動退繳了全部涉案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宜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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