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富商千金羅女士被綁架案,引發了社會的持續高度關注,記者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案已有了新的進展:6月9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對該案中的八名嫌犯批准逮捕,其中,以涉嫌綁架罪、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猶某魁、王某錕、王某波、熊某輝、張某江、毛某兵六人批准逮捕;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犯罪嫌疑人梁某順批准逮捕;以涉嫌組織他人偷渡國邊境罪,對犯罪嫌疑人蔣某華批准逮捕。
七人赴港製造出驚天大案
據檢查日報報道,目前查明的情況,2015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猶某魁、王某錕、王某波、熊某輝、張某江、毛某兵、鄭某旺七人在深圳羅湖一賓館,密謀偷渡香港作案。記者獲悉,七人均為貴州省甕安縣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七人中除猶某魁1976年出生外,其餘六人均為八零後甚至九零後,多人還有犯罪前科。其中猶某魁之前還曾多次偷渡到香港進行「爬房」(入室盜竊),因而熟悉香港飛鵝山的一些「據點」等,甚至還在香港獲過刑。因賭博欠有巨債,猶某魁於是此次召集了這幾個無業的老鄉,約好一起到香港去「撈一筆大的」。
七人中只有鄭某旺持有簽證,於是鄭某旺拿簽證3月30日先至香港,猶某魁等人則分批從深圳沙頭角偷渡到香港,再到飛鵝山上「據點」與鄭某旺會合。犯罪嫌疑人在飛鵝山上居住了多日,還多次對飛鵝山附近豪宅進行了踩點,並根據豪車、監控、保安等情況,最終選定了受害人羅女士所居住的別墅進行下手。
4月25日凌晨,猶某魁等七人分工配合,攀爬進該棟別墅搜尋貴重物品。到三樓搜查時發現了受害人羅女士,於是威脅羅女士將保險櫃打開,洗劫了櫃內價值數百萬元的珠寶首飾等。之後,又逼問受害人羅女士基本情況後決定將其綁走並索要贖金。然後七名犯罪嫌疑人,走山路輪流背著受害人羅女士來到飛鵝山的據點,並置於據點旁一山洞內,再與羅女士家屬索要4800萬港幣贖金,最後談價還價以2800萬港幣成交。在受害人家屬籌錢期間,犯罪嫌疑人猶某魁即聯繫梁某順銷贓事宜。4月28日下午,猶某魁、王某錕二人在飛鵝山一亭子旁的廁所後面,取到了2800萬港幣的贖金,並通知熊某輝等人將受害人羅女士釋放。
深圳檢方及時介入指導偵查
據悉,在贓款的分配上,犯罪嫌疑人猶某魁等人也是心懷鬼胎。
當天,猶某魁、王某錕二人拿到2800萬港幣贖金後,先將1800萬港幣藏匿起來,將餘下的1000萬港幣帶回據點分贓並謊稱共拿到1000萬贖金,於是大家先按各自的地位與作用對贓款進行了分配,還保留了一點「公共經費」。隨後,猶某魁再悄悄地從藏匿的1800萬港幣中拿出一部分先供自己使用。數天後,另幾名犯罪嫌疑人從新聞中獲知共收到的贖金有2800萬港幣,對此也甚是憤怒。
4月30日,香港警方向廣東警方通報了該起特大綁架罪的情況,廣東警方也隨即指定深圳警方成立了專案組。七名嫌犯中除毛某兵、張某江於4月28日提前偷渡回深圳,另五人均在香港又呆了幾日,之後,鄭某旺持簽證過關時被香港警方抓獲,猶某魁等人偷渡回深圳後,先後被深圳警方在深圳、惠州等地抓獲。而梁某順、蔣某華等人也先後被抓獲。
深圳警方成立專案組對該案立案偵查後,檢察官迅速投身於辦案一線。辦案檢察官在聽取了警方關於該案的匯報,對香港警方搜集移送的相關材料進行了研判,並從補強證據的角度,列了三十多項偵查提綱,指導公安機關及時鞏固證據,並有效做好下一步的偵查。
繼從犯罪嫌疑人處繳獲贖金280餘萬元港幣及部分贓物後,5月16日又查獲贓款365萬港幣及珠寶首飾一批。據悉剩下的贓款目前大概的位置也已被警方掌握。
跨境犯罪由誰來管轄?
猶某魁等人在香港針對香港居民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且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鄭某旺被香港警方抓獲後正在香港接受法律制裁,為什麼其他八人會在深圳進入司法程序?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猶某魁等犯罪嫌疑人,作為內地居民,其涉嫌搶劫、綁架的實行行為雖然在香港,但密謀、策劃以及作案工具的準備工作等,均發生在深圳,且多名犯罪嫌疑人是在深圳被抓獲的,部分贓款、贓物亦在深圳被查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也規定,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內發生,均作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論。而犯罪的密謀地,即是犯罪的行為地之一。同時,《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也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因此,毫無疑問的是,內地的司法機關對該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換句話說,本案中深圳的司法機關與香港的司法機關均有管轄權,但內地與香港又屬於不同的司法體系,各自擁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因此,鄭某旺在香港被抓獲進入了香港的司法程序,猶某魁等人在深圳等地被抓獲進入了內地的司法程序,這並不衝突,且是符合「一國兩制」的基本體制的。
那麼,為什麼在這一單犯罪事實中,猶某魁等人涉嫌的罪名中,既有搶劫罪、又有綁架罪呢?辦案檢察官介紹說,從目前的證據來看,猶某魁等人在深圳密謀到香港去綁個人「搞一單大的」,即有搶劫、綁架等動機在內。其進入受害人羅女士的別墅後,威逼受害人羅女士打開保險櫃,洗劫價值數百萬元的珠寶首飾時,即已涉嫌搶劫罪。之後,猶某魁等人逼問出受害人羅女士基本情況後,又將其綁架走並索要天價贖金,則又涉嫌綁架罪。
辦案檢察官還告訴記者,「該案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即圍繞該案的法律、證據等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經過細緻審查、詳細論證,依法對該8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同時,針對公安機關的下一步偵查工作,檢察機關還列了詳細的繼續偵查取證提綱,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檢察官提醒遇綁架劫持一定要冷靜
受害人羅女士損失了價值昂貴的財物,家屬還交付了2800萬港幣的贖金,但慶幸的是,受害人羅女士的人身安全未受到侵害。對此,辦案檢察官很有感慨地說,這不僅得益於內地與香港均對綁架案中傷害人質的行為嚴加懲處、致使犯罪嫌疑人心存忌憚外,受害人在整個過程中的表現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
「受害人羅女士可以說在整個過程中,都表現得非常冷靜、清醒與沉穩。」辦案檢察官介紹說,在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綁架等過程中,受害人羅女士都並未採取任何硬碰硬的魯莽舉措,反而時刻保持著清醒的頭腦,比如說雖然犯罪嫌疑人都戴著頭套,但受害人羅女士卻悄悄記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其它相關特徵。在山洞的數天時間內,受害人羅女士以打發時間為由多次與犯罪嫌疑人聊天,不僅暫時穩住了犯罪嫌疑人,還從側面獲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諸多信息,為該案的辦理提供了諸多線索。在山洞期間受害人羅女士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攜帶的收音機,還瞭解了外界關於該案的報道信息等。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受害人羅女士受到的良好教育與較高的個人素質,這在遇到突發情況時,就凸顯得尤為關鍵。」辦案檢察官表示,這非常值得大家學習,並建議如不幸遇到被綁架或劫持等突發情況,一定要保持冷靜,謹記人身安全最重要。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辦案檢察官建議說,可以從以下方面注意:一是要懂得隨機應變,盡量避免激怒犯罪分子;二是要盡量記住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車牌號碼、談話內容、互相之間的稱呼等相關信息;三是要盡量學會與犯罪分子周旋,拖延時間,並讓犯罪分子放鬆警惕;四是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尋求他人的幫助,擺脫歹徒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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