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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減刑為無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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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晨光。資料圖

【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因受賄1263萬元,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2012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市高院近日裁定,將宋晨光的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同樣因受賄746萬被判死緩的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也獲市高院裁定減為無期徒刑。據瞭解,兩人贓款已經全部追繳。

現年62歲的宋晨光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市長、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徐濤等18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獲取商品銷售代理權、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1263萬餘元。

法院認為,宋晨光具有索賄情節,應嚴懲。鑒於其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2年4月27日,山東省泰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宋晨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山東省高院經覆核,於2012年5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在服刑兩年後,公安部秦城監獄於2014年7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後,對此案進行審理。

市高院審理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據此,法院決定將罪犯宋晨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也獲減刑

因受賄746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也獲得減刑。市高院近日裁定,將張春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現年56歲的張春江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滄州中院查明,1994年至2009年,張春江在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期間,為他人在承攬業務、追要欠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746萬餘元。案發後贓物已全部追繳。

2011年7月22日,滄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春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河北省高院經覆核,於2011年8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此後張春江開始服刑。

2014年7月18日,秦城監獄以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提出減刑建議,同年7月25日經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審核,報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6日市高院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後,進行開庭審理。

市高院審理後認為,張春江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最終做出裁定,准予將罪犯張春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責任編輯:春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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