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首頁 > 即時新聞 > 即時中國 > 正文
【打印】   【推薦】  【關閉】  

廣東擬規定企業發工資不得遲於次月10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6-13]

【文匯網訊】企業按月支付工資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需要停工的,企業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日前,廣東省人社廳起草的《關於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據悉,廣東或將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取。

暴雨預警停工也要發工資

《徵求意見稿》中建議,現行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

對此,省人社廳給出了修改理由——目前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相對比較寬泛,賦予了用人單位較大的用工自主權,並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勞動者普遍要壓2個月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建議增加一條規定:「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老闆「走佬」視為拖欠工資

企業工資糾紛中,有不少老闆往往在支付工資到期前「走佬」或轉移財產。對此,《徵求意見稿》也作出相應規定,「工資支付義務雖然未到期,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採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或者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的,視為拖欠工資。」從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可以提前介入,快速處理,依法追究欠薪老闆的刑事責任。

亮點條例摘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工資支付義務雖然未到期,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採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或者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的,視為拖欠工資。

      責任編輯:果果
杭州企業30萬年薪誠聘「段子手」      [2015-06-12]
馬雲:美國中小企業的希望在中國      [2015-06-09]
新環保法實施近半年 湖南關停取締349家企業      [2015-06-06]
百餘企業3D打印產品亮相成都      [2015-06-04]
渝港兩地青年企業家齊聚話創新      [2015-05-31]
津自貿區「滿月」 4000個企業落戶      [2015-05-27]
甘肅下月啟動投資類企業信用監管制      [2015-05-26]
李克強:企業走出去要抱團出海      [2015-05-24]
雲南促進經濟平穩發展 港資企業享同等待遇      [2015-05-22]
世界知識論壇召開 中韓企業大佬論道蓉城      [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