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昨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草案二審稿擬將現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收買被拐賣兒童者擬不再「免除處罰」
「買方入刑」在我國現行刑法中一直存在。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免除刑事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鑒於此,草案二審稿修改相關條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意味著,區別於具備行為能力的被拐賣婦女,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處罰進一步加重,按照草案二審稿的規定,意味著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擬將一律被追刑責,而不存在「免除處罰」的例外情況。
專家解讀
收買兒童罪為何兩次修改,意在何處?
「從最早的可以免予刑責,到一審時可以定罪免罰,再到現在的可以從輕處罰,不能減輕不能免除,實際上是一個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參與刑法修正案修訂審議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說,從兩次修改的內容看,對於收買兒童的罪名處罰力度實際上在不斷加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分析認為,這種修改表明立法者對於收買兒童的行為,採取嚴厲的態度,解決了收買兒童者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局面。他認為,法條這樣進行修改,充分體現了刑法對於收買兒童者的威懾作用,以及對此犯罪者有教育的意義。
阮齊林解釋稱,很多人都知道一句話叫「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句話也適用於這項犯罪行為中,沒有市場沒有需求,就沒有這種拐賣行為,因為拐賣行為就是為了獲利。修改法條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舉措之一,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減少收買需求,從而在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的發生。
為何對收買婦女和兒童者,區別對待?
阮齊林解釋稱,現行刑法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而經過初稿和此次二審稿的修改,將收買婦女和收買兒童的處罰進行了區別對待,表明立法者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將採取更加嚴厲的態度。
阮齊林稱,很多人認為,收買孩子就是收養,不是多大的事兒,但卻不知道這實際上是一個犯罪行為,從而給販賣者提供市場,給被害家庭帶來巨大的痛苦和災難。
修改是否與朋友圈刷屏事件有關?
前一段時間,在社交平台上廣泛流傳的呼籲「對拐賣兒童的人一律判處死刑」,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的修改是否與此事有關?阮齊林認為兩者無關。「不可能這麼快,修改意向早在去年九月份的一審稿中就有提出。」
阮齊林表示,現在修改的是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罪名,跟拐賣兒童罪本身不一樣,而且在一審稿時就已經有人提出了這樣修改的意見,這次的修改也是立法者綜合各方意見進行的。
今後還有哪些可能修改的空間?
近年來,幾乎每年全國兩會都會有代表委員建議,修改「收買兒童罪」。趙秉志認為,目前對收買兒童只有一個量刑幅度,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討論。「過去規定的太寬,最高刑期才3年,並且還有一系列從寬處理的規定。現在修改了從寬處理的條款,下一步還可以考慮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等內容,真正打擊買方市場,遏制非法需求。」趙秉志說。
很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是因為難以從正規渠道收養兒童。有專家提出,現行《收養法》對於收養的條件較為嚴格,收養手續繁瑣、過程冗長,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建議應當放寬收養條件,簡化收養流程。
其他看點
高考「替考」將被追究刑責
草案一審稿新增「替考罪」的規定,所謂「考試」指「國家規定的考試」。但據統計,目前有4類200多種國家考試。二審稿將「考試」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據瞭解,此類考試有近20種,比如,高考、國家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等。
草案二審稿規定,組織替考、代替他人考試、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都會被追刑責。組織作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讓他人替考,將受到拘役或者管制。
「醫鬧」入刑最高可判7年
當前社會上「醫鬧」事件頻發,嚴重擾亂醫療單位秩序。草案二審稿將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身心健康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將其納入刑法罪行。
草案二審稿擬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校車超載入危險駕駛罪
草案二審稿對危險駕駛罪進行修改補充,除了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之外,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也增入危險駕駛罪。此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納入其中。上述兩項行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也將被追刑責。
初次審議時關於「毒駕入罪」、「開車看手機入罪」等建議尚處於進一步研究中,暫未納入草案二審稿中。
行賄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為利用影響力向特定關係人行賄犯罪的量刑,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此外,針對單位行賄,草案二審稿確定了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為恐怖活動出錢出力均犯罪
草案二審稿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並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凶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繫,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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