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6.3億元案,25日於高等法院續審,雙方傳召內地法律專家就《壹週刊》是否需要為內地傳媒轉載報道而負責。《壹週刊》的專家證人指,釐定誹謗文章所帶來的損失時,除需考慮「過錯」的性質或程度,亦需考慮「過錯」所導致的後果,並同意「過錯」的定義包括疏忽及魯莽的行為,而法庭亦會考慮被告一方有否在可預見的結果之下仍繼續刊登文章。
被告《壹週刊》一方的專家證人許敬斌今日指出,就以往一些轉載含失實或具誹謗性文章的出版社或網站之有關案例,中國人民法院的判案書敘述,在原則上,轉載報道的出版商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民事法律責任,因它們應當對有關的報道內容作嚴格審查。許亦同意原先刊登含誹謗報道的公司不能控制其他公司的行為,認為不需要為其他公司承擔連帶法律責任,至於賠償方面,則根據轉載者所涉及的影響範圍來釐定。
許在霸王一方盤問下指,釐定誹謗文章所帶來的損失時,除需考慮「過錯」的性質或程度,亦需考慮「過錯」所導致的後果,並同意「過錯」的定義包括疏忽及魯莽的行為,而法庭亦會考慮被告一方有否在可預見的結果之下仍繼續刊登文章。
但許指,有關法律條文在國內仍比較落後,更認為若有人到國家法院向原始發佈者追討其他傳媒因轉載誹謗文章而所帶來的損失,該「官司一定會輸」。
《壹週刊》一方早前在高等法院陳詞時,曾以新聞及表達自由作抗辯。指記者報道前參考多份報章及資料,而報道的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公眾有權知道。並指記者當時有諮詢醫生及教授意見。暫委法官陸啟康卻質疑《壹週刊》只給霸王數小時的時間準備回應。並反問是否記者為公眾利益,便可「攞正牌」報道一些不正確的事。法官稱明白新聞自由之重要,記者亦不應因犯錯而受罰,但傳媒具有力量,記者是專業及有其職責,若對傳媒定下太低標準,一本雜誌便可摧毀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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