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網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7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將審議國家安全法草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如獲通過,將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回答與兩部法律有關的問題。部分內容如下:
香港中評社記者:
我們注意到在國家安全法草案當中增加了第32條,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增加這一條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鄭淑娜:
謝謝你的問題。國家安全法在第二章規定國家安全的任務當中規定了有關維護新型領域的國家安全的任務,你也注意到這個稿子在初審的時候這一條沒有寫,這也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新增加的內容。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中國一向主張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等新型領域,批准和加入了關於上述新型領域的一些國際公約,並恪盡職守地履行公約義務。
中國按照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開展科學考察、資源勘探、開發利用,有助於瞭解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資源,提高對上述領域的科學認知水平,服務於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中國也願與世界其他國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探索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過程中開展多方面的國際合作,為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造福全人類作出貢獻。
在對上述領域進行資源勘探、科學考察和開發利用過程中,中國政府也有權依法保障自身相關活動、資產和人員的安全。在國家安全法中對外層空間、深海和極地的國家安全任務作出了原則規定,有利於為相關領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撐。
西方發達國家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就開始逐步加強這些新型領域的立法工作,美國、日本、俄羅斯以及有關歐洲國家也都將參與太空、極地、深海活動作為國家安全戰略和立法的重要內容。
香港有線電視台記者:
我們看到國家安全法裡面第11條、第40條都首次有香港的出現,想問一下為什麼要把香港納入到國家安全法,因為香港會就國家安全及時自行立法。在什麼情況下國家安全法能夠適用於香港。如果有香港人在香港違反了國家安全法,他進來大陸境內,國家是否可以追究他的責任。國家安全法裡談到有關一些活動的利益,如果違反國家安全法,比如香港有一些集會、遊行,如果那些活動是收受了外國的資金,是否就代表他違反了國家安全法?謝謝。
鄭淑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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